拉芳家化: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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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网址:www.zhonglun.com
                               二〇二二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拉芳家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吴瑶律师、刘颖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1月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
                                              法律意见书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14:00在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拉芳大厦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桂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7,987,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985%。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
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87,44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劵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87,44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三)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87,44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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