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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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16
转债代码:113025     转债简称:明泰转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23 号)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839.11 万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价人民币 1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3,91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58.4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652.56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3963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原因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同意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铝板带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变更为由
全资子公司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瑞新材”)实施的“年
产 70 万吨绿色新型铝合金材料项目”,并将原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
资。同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公司将与义瑞新材、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新项目“年产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披露的《关
于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93)。上
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义瑞
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及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义瑞新材,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代荣、铁维铭或其他工作人
员凭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
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
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
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
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取凭证及说明。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
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
协议并公告。
  (八)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
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各
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
交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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