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0 证券简称:麦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股东签署《股份转让
意向性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
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司”
“上市公司”或“麦迪科技”)控股股东翁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黄红女士、
汪建华先生以及股东傅洪先生已与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就与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拟
通过股份协议转让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达成合作意向,尚
未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后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以下简称“控制权变
更”)的具体形式尚未确定,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更,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
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翁康先生将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
及要约收购,亦未构成关联交易。
前处于被质押的状态,需在本次交易交割前完成股份解除质押事项,上述股份能
否解除质押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的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的股份存在自愿限售锁定承诺豁免,需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提请豁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否同意上述承诺的豁免存在
不确定性,该等豁免的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
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审批、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
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康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严黄红女士、汪建华先生以及股东傅洪先生的通知,翁康先生、严黄
红女士、汪建华先生、傅洪先生与安投集团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股份
转让意向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黄红女士、汪建华
先生以及股东傅洪先生分别将持有上市公司 3.30%、3.37%、0.60%及 0.36%的
股份(以下合称“标的股份”或“第一次股份转让”)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
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转让,转让完成后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将持有上
市公司 7.63%的股份。标的股份转让价格拟定为 26.6 元/股。
翁康先生拟将其剩余 16,404,57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91%)的
表决权委托给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行使,同时翁康先生出具承诺,承诺内
容为:(1)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2)不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
协议、并不得有事实意义上的一致行动关系。
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 12 个月内拟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受让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不低于 7.37%的股份,具体实现方式为:
(1)翁
康先生承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出售所持上市公司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后,向
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出售所持上市公司 1.80%股份(对应 2,979,648 股股份),
合计受让上市公司 3.80%股份(对应 6,288,917 股股份,以下简称“第二次股份
转让”)。以上股份的出售价格为第一次股份转让拟出售价格 26.6 元/股及第二次
股份转让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0%之孰高值。
(2)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
体承诺增持计划: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的 6 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比例不低于 3.57%。
综上,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在本协议签订后 12 个月内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及
第一次股份转让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翁康先生所持有的股份的 7%。
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至安投集团或其控制
的主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翁康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7%之日
止。
《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自签署后生效,生效后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排
他期,在排他期内翁康先生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就收购翁康先生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事宜进行洽谈或接触,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其
他协议。
上述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交割及相关表决权委托后,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
体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在第一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前后,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第一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前 第一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
持股数变 持股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动(股) 例变动
(股) 例 比例 (股) 例 比例
安投集团
或其控制 - - - 12,631,936 7.63% 12,631,936 7.63% 17.55%
主体
翁康 21,872,760 13.22% 13.22% -5,468,190 -3.30% 16,404,570 9.91% -
严黄红 5,569,798 3.37% 3.37% -5,569,798 -3.37% - - -
汪建华 3,972,864 2.40% 2.40% -993,216 -0.60% 2,979,648 1.80% 1.80%
傅洪 2,402,930 1.45% 1.45% -600,732 -0.36% 1,802,198 1.09% 1.09%
合计 33,818,352 20.44% 20.44% - - 33,818,352 20.44% 20.44%
注:上表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系计算过程中四舍五
入造成。
二、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康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严黄红女
士,累计股票质押数量为 24,8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90.37%,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14.99%,质押比例较高,继续质押股票进行融资存在困难,对上市公
司二级市场亦造成一定影响。本次拟引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安投集团
或其控制的主体为控股股东,有利于减轻控股股东的资金压力,可有效的降低其
股票质押比例,有利于提升公司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 2003 年 8 月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国有独资绵阳安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经安州区人民政府批
准组建为安投集团,现有注册资本金 2 亿元。目前安投集团下设 14 家全资子公
司、9 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基建城投、公共服务、金融投资、现代农
业 4 大板块。
安投集团与公司具有良好的资源互补性,能与公司形成高度战略协同关
系。未来,国有资本的介入将有利于发挥地方国资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为
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支持;同时,有利于发挥民营企业与地方国资的体制机制优
势互补作用,有利于保持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
本混合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股份转让意向书各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康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严黄红女士、汪建华先生以及股东傅洪先生的通知,翁康先生、严黄
红女士、汪建华先生、傅洪先生与安投集团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股份
转让意向性协议》,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转让方 1
姓名 翁康
持股数量 21,872,760 股,占比 13.22%
身份证号码 33080219681125****
现任职务 公司董事长
拟出让股份数量 5,468,190 股
委托表决权数量 16,404,570 股
(2)转让方 2
姓名 严黄红
持股数量 5,569,798 股,占比 3.37%
身份证号码 51022419781015****
现任职务 无
拟出让股份数量 5,569,798 股
(3)转让方 3
姓名 汪建华
持股数量 3,972,864 股,占比 2.40%
身份证号码 33082419730917****
现任职务 无
拟出让股份数量 993,216 股
(4)转让方 4
姓名 傅洪
持股数量 2,402,930,占比 1.45%
身份证号码 43250319740313****
现任职务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拟出让股份数量 600,732 股
名称 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海珂花郡 16 号楼(A1 地块)
法定代表人 黄楷峻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475473430XR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农业、电子商务、供排水、文化传媒、
房地产、能源化工、旅游、高新技术、交通、通讯、工程监理
经营范围
上述项目的投资和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2003 年 11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11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方式 0816-4338766
(1)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主要股东名称
(2)四川省财政厅
安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投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黄红女士、汪建华
先生以及股东傅洪先生与安投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甲方:绵阳安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翁康
丙方一:严黄红
丙方二:汪建华
丙方三:傅洪
上述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统称为丙方,单独称一方
(一)本次交易安排
份”),具体转让股份及比例为:乙方拟转让 5,468,1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3.30%;丙方一拟转让 5,569,798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丙方二拟
转让 993,21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丙方三拟转让 600,732 股,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其中,鉴于丙方一所转让股份存在自愿性股份锁定
承诺,丙方一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份的转让价格拟定为 26.6 元/股,如本意向书签订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
前,上市公司发生分红、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
格也随之进行调整。
通股共计 16,404,57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91%)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
托给甲方行使,具体委托内容包括: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其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就授权股份行使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股东权利: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
大会有关的事项;行使股东提案权;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等;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的事项,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并签署相关文件;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事项。
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不得有事实意义上的一致行动关系,
已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立即解除。
东,甲方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获得上市公司不低于 7.37%的股份。具体实现方式为:
(1)乙方承诺通过大宗交
易的方式向甲方出售所持上市公司 2.00%股份(对应 3,309,269 股股份),以及
丙方二在其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后,向甲方出售所持上市公司 1.80%股份(对应
下简称“第二次股份转让”)。以上股份的出售价格为第一次股份转让拟出售价格
方承诺增持计划: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的 6 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比例不低于 3.57%。
综上,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12 个月内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及第一次股份转让获得
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乙方所持有的股份的 7%。
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至甲方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比例超过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7%之日止。
(二) 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和独立性,并强化激励机制,激发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上
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目标公司董事会总席位的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由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组成,其中甲方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1 名非独立董
事,1 名独立董事。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上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否则,可
继续提名。
(三)诚意金
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向乙方账户支付 3,00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待
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诚意金转为股权转让款。本协议生效后至 2022 年
(四)尽调工作
调查。乙方与目标公司承诺,指派专人全力配合本次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全面、
完整、高效的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
(五) 排他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排他期,在排他期内乙方及丙方承诺不
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就收购乙方及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事宜进行洽谈或接
触,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其他协议。如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及
丙方承诺支付 1,000 万元作为违约金。
(六) 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
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宜,可解除本协议。
(七)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做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
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
引入具备国有资产及产业背景的控股股东,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完善公司治
理,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激发公司活力、增强公司韧性,提高公司综合
竞争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以及战略目标的实
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将继续聚焦主营业务,保持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六、相关股东拟申请股份限售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1)严黄红女士拟申请股份限售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严黄红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共计 5,569,79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37%)转让给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根据 2017 年 10 月 13 日,严黄红
女士与翁康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其持有的股份限售承诺约定:“本人
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并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
份”根据上述承诺,严黄红女士 2022 年可转让的股份数为 1,392,450 股,低于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需要豁免上述自愿限售承诺方能完成上述转让交易。
严黄红女士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不属于法定承诺,系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翁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自愿作出的承诺。严黄红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
将其持有的 5,230,000 股股份进行了质押融资,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93.90%,
质押比例较高,继续质押股票进行融资存在困难,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亦造成一
定影响。
本次引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安投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为控股股
东,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在产业发展、市场资源、金融支持及业务协同等
方面形成全方位互动,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为公司引进更
多战略及业务资源,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全面推进上
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基于本次股份转让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黄红女士拟申请豁免上述自愿性承
诺。
(2)汪建华先生拟申请股份限售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若安投集团或其控制主体在本协议签订后 12 个月内汪建华先生向安投集团
或其控制主体出售所持上市公司全部 1.80%股份(对应 2,979,648 股股份),根
据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汪建华对其持有的股份限售承诺
如下:
承诺
股份限售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主体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履行完毕。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已履行完毕。
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汪建 (3)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华 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 履行中,系自愿
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 性限售承诺。
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履行中。汪建华
于 2020 年 1 月
(4)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辞任公司董事、
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总经理职务(就
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期为 2019 年 5
月 6 日-2022 年
根据上述承诺,汪建华先生在其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后,无法转让其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全部 1.80%股份(对应 2,979,648 股股份),需要豁免上述自愿限售承诺方
能完成上述转让交易。
汪建华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不属于法定承诺,系上市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自愿作出的承诺。本次引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安投集
团或其控制的主体为控股股东,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在产业发展、市场资
源、金融支持及业务协同等方面形成全方位互动,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融合发展
的机制优势,为公司引进更多战略及业务资源,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
核心竞争优势,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
能力。
基于本次股份转让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汪建华先生拟申请豁免上述自愿性承
诺。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主体,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议转让及部分股份表决权委托,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亦未构成关联交
易。公司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其担保、以及
其他滥用控股股东权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风险提示
宜尚需各方在进一步洽谈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并最终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
议。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审批、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
一定不确定性。
生持有的股份存在股东自愿限售承诺情形,翁康先生、严黄红女士拟交易的股
份存在质押情形。除此上述情形外,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
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等。
现,同时,一方或各方主观意愿的变化、主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协议
约定的交易终止的情形出现时,将直接导致本次交易失败,交易能否最终顺利
达成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上述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