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或“公司”)的持续督
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现就弘信电子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厦门弘益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益进”)租赁位于厦
门市同安区成场中路与布塘北路交叉口移动互联配套产业园一期 2#厂房一层南
侧半层、三层及四层北侧半层,租赁面积共 14,039.82 平方米,用于新能源动力
电池后制程及软板模组生产线建设。初始含税月租金标准为:第 1 层 27 元/平方
米;第 3 层 17 元/平方米;第 4 层 16.35 元/平方米。自第 3 年起,租金每两年上
浮 6%。租赁期内租金合计约 1,065 万元,物业管理费约 136 万元(初始物业管
理费为含税 1.2 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起物业管理费参照周边可比项目调整)。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弘益进系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且
公司董事李震任弘益进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俞章毅任弘益进监事,因此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弘益进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5 年 2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 李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3030582699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 56-58 号火炬广场南楼 203-16
厦门弘鸿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99%、厦门弘信资本投资管
股东情况
理有限公司持股 1%
金属结构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模具制造;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其
他塑料制品制造;机床附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其他化工产品批
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
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经营范围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批
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
审批的经营项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
他电子产品零售;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
项目);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化设计服务;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其他未
列明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主要参照周边厂房租赁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实
行市场定价。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面对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智能化为 FPC 行业带来的广阔市场机会,
公司制定了车载和消费电子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车载战略作为公司最重点发展
战略,公司正围绕新能源动力电池及车载智能化两个维度发力,公司主力工厂翔
海厂正逐步转型为车载动力电池软板配套专业工厂。为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升
车载业务深度和广度,增强盈利能力,公司拟将 FPC 产品向下延伸至软板模组
CCS 领域。因 CCS 模组尺寸大、占空间,公司现有厂房不能满足扩充新能源动
力电池软板产线及新建 CCS 模组产线需求,且为贴近服务客户,因此公司拟向
与客户距离近的弘益进租赁厂房以满足生产需求。
公司拟租赁期限为 6 年(含 1 个月免租期),期间弘益进不得提前终止合同,
保障了租赁的稳定性。同时,公司在提前 6 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有利于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灵活调整后续租赁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交易定价遵循了市
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强、颜建宏、李震先生回避表
决。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监事俞章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议案涉及的交易价
格公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
营及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厂房租赁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是因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已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 运 郭振国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