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2021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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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1/25    -        2022/1/26     2022/1/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38,956,6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584.349 万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1/25   -     2022/1/26   2022/1/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李茂津、徐广友、尹九祥、陈克春、陈广岭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
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
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2-28891850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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