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棉县盛屯置业有限
公司签署<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与石
棉县盛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棉盛屯置业”)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事项,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关
的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对方石棉盛屯置业是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盛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盛屯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作价合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
展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