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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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
            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
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
“本次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
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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