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合伙份额;同时
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开
弦”)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的宁柏基金0.0463%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通过本次
交易,海南开弦将成为宁柏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公司将持有或控制宁
柏基金合计100%的合伙份额,并取得宁柏基金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
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股东长远利益。
二、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
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自身及经办评估师与
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等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
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工作
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 O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