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
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
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