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
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或安排。
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
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是从事于有机硅应用材料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
注于有机硅应用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服务,依靠在有机硅细分领域多
年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公司建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依托、以服
务能力为保证的发展模式。为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及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激励
计划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
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
此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归属前一年度的绩效
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可归属的个人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曙光 杨晓勇 段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