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上市公司”或“公司”)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
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
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
战略和业务转型,聚焦以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切实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以实现公司业务的长久健康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仍能保持业务完整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
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突出公司新能
源充电及储能业务、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