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梅桂律师、江檀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告的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213,617,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13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4,294,0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计 10 名,合计代表股份 217,911,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992%。
(三)出席、列席会议(包括现场方式或者通讯方式)的其它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
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17,902,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股数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4%;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4,284,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反对股数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17,902,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股数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4%;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4,284,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反对股数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17,902,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股数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4%;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4,284,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反对股数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6%;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治海 徐梅桂
经办律师:
江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