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振华、李芷婵见证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
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
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
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证券时报》
、
《上 海 证 券 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氟
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
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
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3 名,持有股份 129,415,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8931%。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4,993,6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518%。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56 人,持有股份 7,274,6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6%。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274,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96%。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韩世军、谷正
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 118,942,546 股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同意 17,142,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5911%;反对 6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63,32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86%;反对 60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1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135,705,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98%;反对 9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83,92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61%;反对 984,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李芷婵
签署日期: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