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
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
和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1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54.3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应对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一)公司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
续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锦棋 李从东 段朝晖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