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调整是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5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宪榕、齐树洁、兰邦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