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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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审慎、
认真研究,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
为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
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
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源掌控力、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体现,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
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
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
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经审慎、认真研究,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
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
法规和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
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
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
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
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
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
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
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评估报告对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
等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
公允。
  六、关于对《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资产
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云南
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9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1KMAA10620),中联资产评估
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云南铜
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司 38.23%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
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关于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
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签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
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
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
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八、关于对《关于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
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签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
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对《关于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
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签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
有限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于定明、王勇、杨勇、纳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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