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我们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议了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
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事项合法、
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对已到期未行权的 394.587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荣武 洪 芳 崔荣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