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
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甘海南先生、段明秀女士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系签署各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恒 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