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 楼 200002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8 2266
Website/网址: www.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
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有关的决议、批文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参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本所律师 指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本所任真律师、茅丽
婧律师、朱明烨律师、张皛律师
公司、发行人、骏成科技 指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句容骏成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于 2015 年 10
骏成有限 指
月 29 日改制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句容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骏成合伙 指
东
深圳市云晖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云晖六号 指
人的股东
现有股东 指 应发祥、薄玉娟、骏成合伙和云晖六号
进准光学 指 进准光学(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香 港 骏 成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Smartwin Electronics
香港骏成 指 Technology (HK) Limtied,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骏升显示器有限公司,Smartech Display Limited,一家注
香港骏升 指 册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系香港骏成的全资子公
司
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香港骏升的控股子公司,
句容骏升 指
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
境内控股子公司 指 进准光学、句容骏升的统称
境外控股子公司 指 香港骏成、香港骏升的统称
控股子公司 指 进准光学、香港骏成、香港骏升、句容骏升的统称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系发行
发行人上海分公司 指
人的分公司
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句容骏升的分
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 指
公司
分公司 指 发行人上海分公司、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的统称
句容先河 指 句容先河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句容骏科 指 句容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行句容支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工行句容支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建行句容支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香港律师 指 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的黄新民律师行
香 港 律 师 出 具 的 《 关 于 SMARTWI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HK) LIMITED 香港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
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 指
司(公司编号:2479058)之香港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
香港律师出具的《关于 SMARTECH DISPLAY LIMITED
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 指 骏升显示器有限公司(公司编号:0605905)之香港法律
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的统称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
A股 指
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8,146,667 股人民币普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指
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具体指应发祥、薄玉娟和骏成合
发起人 指
伙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公司章程》 指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江
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 指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三会 指
事会的统称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指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三会议事规则 指
议事规则》的统称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骏成
《审计报告》 指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骏成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2020]
核字第 90410 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骏成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指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中天运
[2020]核字第 90408 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骏成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指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
核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 90409 号)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招股说明书》 指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中天运 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港元 指 香港的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第二节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于 1988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上海市正式成立,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合
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三十多年来持续为客户提供高水准专业法律服务,并稳健
地朝着“百年金茂”的目标迈进。金茂所拥有律师和辅助人员超过二百位,现有
一级律师两位、高级职称律师七位以及大批具备专业特长并曾在海外留学或在国
际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律师。
本所业务范围不仅涵盖金融证券、外商投资与公司、基础设施与房地产、海
事海商与物流、劳动与人力资源、国际国内争议解决等传统强项,也与时俱进地
开拓了环境资源与能源、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体育艺术
与教育、家事法商与财富管理、两岸法律事务等前沿领域,该十二大业务板块基
本覆盖了各个重要及新兴的法律领域。
本所指派任真律师、茅丽婧律师、朱明烨律师、张皛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任真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号为 13101201111772032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其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
心 40 楼(邮编:200002),电话为(+86)21 6249 6040,传真为(+86)21 6248
茅丽婧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号为 13101201511557854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其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
滩中心 40 楼(邮编:200002),电话为(+86)21 6249 6040,传真为(+86)
朱明烨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号为 13101201611412309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其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
滩中心 40 楼(邮编:200002),电话为(+86)21 6249 6040,传真为(+86)
张皛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号为 13101201911098634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其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
心 40 楼(邮编:200002),电话为(+86)21 6249 6040,传真为(+86)21 6248
二、 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本
所律师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
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
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
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
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本所律师开展核查验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验书面材料、实地调查、访谈
相关人员或机构、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询、网络及其他公开渠道查询等方式。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履行了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资产评估等其他事项,
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二)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股本)结构及其演变、发起人及股东、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财产及重大资产变化情况、重大债权债务、主营业务及
经营规范、组织结构及公司治理、发行人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劳动人事、税务、法律诉讼及仲裁、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等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尽职调查工作的深入和实际进展情况向发行人提
交了补充资料清单。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及补充资料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
为详细了解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本所律师除查验发行人根据
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及补充资料清单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属证明文件等文件的原件)
外,本所律师采用了实地调查、访谈相关人员或机构、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询、
网络及其他公开渠道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相关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系统、经营设备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
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
(2)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发
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交流,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
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记录,并就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
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确认。
(3)本所律师调取了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
专利权属状况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
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记录查询
平台及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同时,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
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
索。
(4)本所律师协同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制定核查计划、确定核查对象,通
过查阅文件、访谈询问、现场查看、调取工商档案等方式对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
了核查,并收集访谈记录、确认函、抽查银行凭证等作为核查工作底稿。
(5)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的情况说明、书面确认及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将在上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访谈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
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书面文件和其他形
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并就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
大问题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研究与讨论,并充分
交换意见,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
(四)本所律师多次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关于《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辅导,协助发行人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依法
规范运作,并就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等内容作专题培训,协助发行人规范运作。
(五)本所会同发行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共同拟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时间
进度表及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参与《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
阅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并就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事项多次
进行讨论。
(六)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
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
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
三、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
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
证言是发行人的责任,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情况说明、书面确认及
证明文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要求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
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
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
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预案的议案》、《关于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江
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同意召开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服务中介机
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和《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保荐机构及
主承销商的议案》,并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保荐机构
及主承销商的议案》,公司拟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更换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等议案,并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发行人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相
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等议案。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 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发行数量:不超过 18,146,667 股,且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占
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的股票
最终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和主承销商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协商确认;
(3) 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
开通创业板交易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机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购买
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市
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
(7)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9)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
若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则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全部
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老股东和新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 计 62,951.63 55,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支付剩余款
项及置换先期已经投入的自筹资金。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差额部分
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金额高于上述项目资金需求
总额,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以及发
行人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资金在运营和管理上的安排。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案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
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且公
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
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公司将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股
价稳定的措施: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 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 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公司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相关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对
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将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以下措施:
(1) 强化公司研发体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3) 巩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增强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 进一步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制定
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委托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包括但
不限于:
(1)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
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其中包括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定价
方式、发行时间、具体申购办法等内容;
(2) 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相关的
申请程序和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
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同意等手续;
(3) 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范围
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轻重缓急次序,决
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4)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
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5)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
申请,办理有关上市及相关股份锁定的相关手续,签署上市
的相关文件;
(6) 如国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新
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
(7) 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
适当及必要的修改;
(8) 授权董事会在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
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
(9)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
日起算。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签
到册、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
权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
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且本次发行完
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的。根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2)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依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有关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内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且本次发行
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692139977F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 所 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0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 应发祥
注册资本 5,444.0001万元整
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营范围 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9年7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行人系由骏成有限以其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的发起人为应发祥、薄玉娟和骏成合伙。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具体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骏成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骏成有限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16 日。据此,
自骏成有限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
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
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以及发行
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条件:
(1) 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签署了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
十七条之规定;
(2) 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股票种类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形式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5)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属于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6) 发行人已经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和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发行上市形成了合
法有效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的以下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发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骏成有限以其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44,818,534.73 元为基础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自骏成有限成立之日(即 2009 年 7 月 16 日)计算已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江苏骏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发行人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发行人各项制度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材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据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且中天运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且中天运就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体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
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
定制化液晶专业显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
务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
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
东”之“6.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据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定制化液
晶专业显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的官方网站,最近三年内,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
部门的官方网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不超过 1,814.6667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
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5,032.63 万
元、3,820.89 万元、7,956.31 万元、3,233.39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款之规定: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骏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书》((11000133)名称变更[2015]第 07030019 号),核准骏成有限
的名称变更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计报告》(中汇会审[2015]3177 号),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骏成
有限的总资产为 135,323,829.91 元,总负债为 90,505,295.18 元,所有
者权益合计 44,818,534.73 元。
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5]第 0231
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骏成有限审计审定后财务报表列示的全
部资产及负债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为资产账面
价值为 13,532.38 万元,
评估价值为 14,303.22 万元,评估增值为 770.84
万元,增值率为 5.70%;负债账面价值为 9,050.53 万元,评估价值为
价值为 4,481.85 万元,评估价值为 5,251.02 万元,评估增值为 769.17
万元,增值率为 17.16%。
(1) 通过了由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 通过了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
(3) 同意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骏成
有 限 按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经 审 计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对骏成有限的出资比例相应地持有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份;
(4)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住所不变;
(6)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法定代表人不变;
(7)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整;
(8)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
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营期限为长期;
(10)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董事人数增至五人,监
事人数增至三人;
(11) 同意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公司由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
(12) 同意公司办理有关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应发祥、薄玉
娟及骏成合伙以发起设立方式将骏成有限整体变更为“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成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发起人
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的议案》、《关于确认、批准句容
骏成电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承继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报告》(中汇会验[2015]3346 号),对骏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审验。根据该《验资
报告》,截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止,骏成科技(筹)已收到全体股东
拥 有 的 骏 成 有 限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数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总计股本人民币
贰仟万元整,超过折股部分的净资产 24,818,534.73 元计入骏成科技
(筹)资本公积。
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692139977F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 所 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0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 应发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整
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
经营范围
品的研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
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9年7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0,000,000 100.000%
据此,发行人设立时履行了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必要法律程序,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
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3 名发起人,包括 2 名自然人发
起人和 1 名机构发起人。其中 2 名自然人发起人分别为应发祥、薄玉
娟,其二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且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1 名机构发起人为骏成合伙,其注册地
址位于中国境内,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据此,发行人的 3 名发起人均具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3 名,且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
(2) 发行人由骏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2,000
万股;
(3) 发行人设立时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合法程序;
(4) 发起人共同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
过,该公司章程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修正)的有关规定;
(5) 发行人建立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
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6) 发行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骏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骏成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折成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余额 24,818,534.73 元计
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其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对骏
成有限的出资比例相应地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据此,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发
行人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办理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发起人、
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股份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股份公司设立
的方式和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期限、各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发起人
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设立费用、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备委员会、保密与保险、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的签署各方的主体资格以及该协议的内容均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引致发行人因设立行为而存在潜
在纠纷。
计报告》(中汇会审[2015]3177 号),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骏成
有限的总资产为 135,323,829.91 元,总负债为 90,505,295.18 元,所有
者权益合计 44,818,534.73 元。
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5]第 0231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经
评估,骏成有限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14,303.22 万元,负债评估价值为
资报告》(中汇会验[2015]3346 号),截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止,骏
成科技(筹)已收到全体股东拥有的骏成有限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44,818,534.73 元,根据公司折股方案,将收到的净
资产按 2.2409:1 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数 2,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总计股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超过折股部分的净资产 24,818,534.73 元
计入骏成科技(筹)资本公积。
经本所律师核查,骏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
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情形,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无需缴纳
相关个人所得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
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会,会议由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提议召开,出
席会议的发起人股东有应发祥、薄玉娟及骏成合伙,代表股份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成立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之“4.1.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和发行人设立时所适用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
理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2)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订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的主体资格以及该协议的内容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引致发行
人因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
必要程序,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和发行人设立时所适用的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围为: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
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定制化液晶专业显示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
购合同、销售合同等重大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拥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拥有独立、完整的
生产、供应和销售系统,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
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9.5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需要依赖关联方才能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9.2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完整,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设立完成后,骏成有限的所有资产由发行人承继。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完成相关的产权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
确、资产界定清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亦不存
在发行人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情况。
设施。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设备、机动车辆和无形资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机动车辆和无形资产。
赖关系。
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
完整。
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由实际
控制人直接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等资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
认、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或其控股
子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除本律师工作报
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9.1 发行人的关联方”中所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财务人员与发行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等资料、
发行人财务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
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也没有在与
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
制度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独立为
员工发放工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
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员均在发行人处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合法存续且合法经营的企业中兼职。
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的情形。
理相关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江苏骏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发行人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发行人各项制度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材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设有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设置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
委员会。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江苏骏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对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营体系。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已经建立了适应生产经营需要
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拥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及配套部门。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发行人所设机构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
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
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发行人是由骏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共
有 3 名发起人,其中 2 名发起人为自然人、1 名发起人为合伙企业。
(1) 应发祥
应发祥,男,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 330402197111******,住址为南京市玄武区,目前为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2) 薄玉娟
薄玉娟,女,197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 440301197202******,住址为南京市玄武区,目前为公司副总经
理。
(3) 骏成合伙
骏成合伙,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根据骏成合伙所持有的江苏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骏成合伙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83346213986Q,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应发祥,合伙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至 2035 年 6
月 11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02 幢 1-2 层,
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济与
商务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骏成合伙的合伙人
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合伙份额(万元) 合伙份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合伙份额(万元) 合伙份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合伙份额(万元) 合伙份额比例
合计 - - - 1,353.0000 100.00%
注:上述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比例为各合伙人在骏成合伙的合伙份额分别除以骏成
合伙合伙份额总额后保留 2 位小数得出的近似值。
根据骏成合伙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骏成合伙仅为持有发行人股
份之目的而设立,骏成合伙仅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开展
除投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业务,不开展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不存
在以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任何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
人的情形,骏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产品或私募
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应发祥、薄玉娟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均具有中国国籍并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且均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发起人骏成合伙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
地在中国境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3 名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发行人系由骏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
汇会验[2015]3346 号),各发起人以其持有骏成有限的出资比例对应
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设立发行人,全部出资 2,000 万元已经
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骏成有限的所有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由发行
人承继,其主要资产包括与发行人经营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无形资
产等,在发行人由骏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上述相关资
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已办理完毕。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或附
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
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发起人的出
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包括 2 名自然人股东、2 名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及其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4,440,001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应发祥
应发祥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之“6.1.1
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出资资格”之“(1)应发祥”。
(2)薄玉娟
薄玉娟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之“6.1.1
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出资资格”之“(2)薄玉娟”。
(3)骏成合伙
骏成合伙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之
“6.1.1 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出资资格”之“(3)骏成合伙”。
(4)云晖六号
云晖六号,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根据云晖六号持有的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
其全体合伙人于 2020 年 9 月 8 日签署的《深圳市云晖六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云晖六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丽娜),主要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白石路 360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 9 栋 A36
层 3613 室,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务,合伙期限为永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云晖六号的合伙人
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份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合伙份额比例
(万元)
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 - 2,430.00 100.00%
注:上述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比例为各合伙人在云晖六号的合伙份额分别除以云晖
六号合伙份额总额后保留 2 位小数得出的近似值。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的深圳市前海云
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网上公
开),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 称 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9654488B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住 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晖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成立日期 2015年7月20日
营业期限 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5年7月13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的股东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云晖
六号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云晖六号已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
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1 日,云晖六号系私募基金产品,基金编号为
SGW867,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2472,登记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
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故,本所律师认为,云晖六号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备案手续;云晖六号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手续。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股东为
成合伙、云晖六号,该 2 名非自然人股东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的具体情
况如下:
发行人直接股东 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骏成合伙 49
云晖六号 属于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计算
综上,经穿透计算的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不存在故意规避
股东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应发祥
与股东薄玉娟系夫妻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应发祥
系股东骏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骏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
发祥持有骏成合伙 26.31%的合伙份额,对应骏成合伙的合伙份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间接股东柯
栢匡与间接股东柯纪而系兄妹关系。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应发祥与薄玉娟系
夫妻关系,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31,298,207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6.89%,薄玉娟直接持有发行人 16,658,072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0.60%。另,应发祥控制骏成合伙所持发行人
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95.04%。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由应发祥和薄玉娟实际经营
管理,其中,应发祥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薄玉娟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并于 2019
年 7 月前担任发行人的财务总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应发祥、薄玉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报
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以及进行出资的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系由骏成有限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其
原拥有的骏成有限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该等
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4) 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
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5)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应发祥和薄玉娟,在报告期内未发生
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设立时以骏成有限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 44,818,534.73 元,依照 2.2409:1 的折
股 比 例 , 折 为 发 行 人的 股 本 总 额 20,000,000 元 , 并 等 值 划 分 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0,000,000 1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行人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通知书》((11830153)名称预核登记[2009]第 07100005 号),核准
公司名称为句容骏成电子有限公司。
赵国旗、朱玉龙、宋秀萍、魏洪宝、吴军、郭汉泉、常平、解建浩、
许发军、唐军及孙昌玲 14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由薄玉娟、周
世杯、黄平、赵国旗、朱玉龙、宋秀萍、魏洪宝、吴军、郭汉泉、常
平、解建浩、许发军、唐军、孙昌玲共同出资设立句容骏成电子有限
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 认缴出资额 出资 首期出资额 后续出资额(2011 年
股东
号 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6 月 30 日前,万元)
序 出资 认缴出资额 出资 首期出资额 后续出资额(2011 年
股东
号 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6 月 30 日前,万元)
合计 - 500 100.00% 200 300
萍、魏洪宝、吴军、郭汉泉、常平、解建浩、许发军、唐军及孙昌玲
(苏立信句会验(2009)4067 号),截至 2009 年 7 月 10 日止,骏成
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
民币贰佰万元整,其中薄玉娟以货币出资 116 万元,常平以货币出资
泉以货币出资 5 万元,朱玉龙以货币出资 3 万元,赵国旗以货币出资
以货币出资 6 万元,唐军以货币出资 3 万元,许发军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吴军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孙昌玲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
业法人营业执照》。
骏成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500 100.00% 200
赵国旗、朱玉龙、宋秀萍、魏洪宝、吴军、郭汉泉、常平、解建浩、
许发军、唐军及孙昌玲 14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吸收唐政荣、
蔡晓刚为骏成有限新股东;同意黄平将在骏成有限的 1%股权即 5 万
元和赵国旗将在骏成有限的 0.8%股权即 4 万元及孙昌玲将在骏成有
限的 1%股权即 5 万元,转让给薄玉娟;同意吴军将在骏成有限的 1%
股权即 5 万元和许发军在骏成有限的 1%股权即 5 万元,转让给唐政
荣;同意孙昌玲将在骏成有限的 2%股权即 10 万元转让给蔡晓刚;同
意修正骏成有限章程。同日,骏成有限全体原股东签署了《放弃优先
购买股权声明》。
权转让协议》,唐政荣分别与许发军、吴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蔡晓刚与孙昌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龙、宋秀萍、魏洪宝、吴军、郭汉泉、常平、解建浩、许发军、唐军、
孙昌玲、唐政荣及蔡晓刚 14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骏成有限实
收资本全部到位;同意通过骏成有限章程修正案。
成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告》(句恒会验(2009)5111 号),截至 2009 年 11 月 16 日止,骏
成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 2 期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 300 万元;
截至 2009 年 11 月 16 日止,骏成有限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占已登
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变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500 100.00% 500
龙、宋秀萍、魏洪宝、吴军、郭汉泉、常平、解建浩、许发军、唐军、
孙昌玲、唐政荣及蔡晓刚 14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吸收陈和香、
蒋慧、梁忠芝为骏成有限新股东;同意以下股权转让:
(1)许发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4%股权即 20 万元、周世杯将其持
有骏成有限的 0.8%股权即 4 万元、孙昌玲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2%股
权即 10 万元以及宋秀萍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1.2%股权即 6 万元,转
让给陈和香;
(2)吴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4%股权即 20 万元以及唐政荣将其持
有骏成有限的 2%股权即 10 万元,转让给蒋慧;
(3)郭汉泉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1%股权即 5 万元、常平将其持有骏
成有限的 0.6%股权即 3 万元、唐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0.6%股权即
宝;
(4)蔡晓刚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2%股权即 10 万元,转让给解建浩;
(5)薄玉娟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76%股权即 380 万元,转让给梁忠
芝。
声明》。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蒋慧分别与吴军、唐政荣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魏洪宝分别与郭汉泉、常平、唐军、朱玉龙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解建浩与蔡晓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梁忠芝与薄
玉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解建浩、梁忠芝 5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修正骏成有限章程并通
过骏成有限章程修正案。
成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有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出资额
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500 100.00% 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双方中,陈和香与许发军系夫
妻关系、蒋慧与吴军系夫妻关系、梁忠芝与薄玉娟系母女关系,其他
股东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存在股权代持的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代持情况具体如下: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梁忠芝 380 万元 76.00% 薄玉娟 380 万元 76.00% 380 万元
许发军 20 万元 4.00% 20 万元
周世杯 4 万元 0.80% 4 万元
陈和香 40 万元 8.00%
孙昌玲 10 万元 2.00% 10 万元
宋秀萍 6 万元 1.20% 6 万元
吴军 20 万元 4.00% 20 万元
蒋慧 30 万元 6.00%
唐政荣 10 万元 2.00% 10 万元
解建浩 20 万元 4.00% 20 万元
解建浩 30 万元 6.00%
蔡晓刚 10 万元 2.00% 10 万元
魏洪宝 6 万元 1.20% 6 万元
郭汉泉 5 万元 1.00% 5 万元
魏洪宝 20 万元 4.00% 常平 3 万元 0.60% 3 万元
唐军 3 万元 0.60% 3 万元
朱玉龙 3 万元 0.60% 3 万元
合计 500 万元 100.00% 合计 500 万元 100.00% 500 万元
(1)2010 年 5 月 24 日,梁忠芝在与薄玉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
同时,双方亦签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根据该《委托代持股权
协议》的约定,梁忠芝当时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梁忠芝 薄玉娟 380 万元 76.00%
合计 380 万元 76.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薄玉娟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薄玉娟与梁忠芝所
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薄玉娟书面确认,梁忠芝受让
薄玉娟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系因梁忠芝接受该人员的委托代为持有
骏成有限的股权,梁忠芝在受让薄玉娟所持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任
何股权转让价款,梁忠芝亦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梁忠芝对所受
让的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
利和权益仍由薄玉娟根据其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2)2010 年 5 月 24 日,陈和香在与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
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分别和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
宋秀萍签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根据该等《委托代持股权协议》
的约定,陈和香当时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许发军 20 万元 4.00%
周世杯 4 万元 0.80%
陈和香
孙昌玲 10 万元 2.00%
宋秀萍 6 万元 1.20%
合计 40 万元 8.00%
根据本所律师对陈和香、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的访谈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和香与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所签署的
《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该等人员书面确认,陈和香受让许发
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系因陈和香接受该
等人员的委托代为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陈和香在受让许发军、周世
杯、孙昌玲、宋秀萍所持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陈和香亦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陈和香对所受让的股权不承担任
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分别由
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根据各自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
比例享有。
(3)2010 年 5 月 24 日,蒋慧在与吴军、唐政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的同时,分别和吴军、唐政荣签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根据该
等《委托代持股权协议》的约定,蒋慧当时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
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吴军 20 万元 4.00%
蒋慧
唐政荣 10 万元 2.00%
合计 30 万元 6.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蒋慧、吴军、唐政荣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蒋慧与
吴军、唐政荣所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该等人员书面
确认,蒋慧受让吴军、唐政荣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系因蒋慧接受该等
人员的委托代为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蒋慧在受让吴军、唐政荣所持
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任何股权转让价款,蒋慧亦未支付任何股权转
让价款,蒋慧对所受让的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
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分别由吴军和唐政荣根据各自实际
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4)2010 年 5 月 24 日,解建浩在与蔡晓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
同时,双方亦签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根据该《委托代持股权
协议》的约定,解建浩当时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解建浩 蔡晓刚 10 万元 2.00%
合计 10 万元 2.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解建浩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蔡晓刚与解建浩所
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解建浩书面确认,解建浩受让
蔡晓刚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系基于解建浩接受该人员的委托代为持
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解建浩在受让蔡晓刚所持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
任何股权转让价款,解建浩亦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解建浩对所
受让的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
权利和权益仍由蔡晓刚根据其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5)2010 年 5 月 24 日,魏洪宝在与朱玉龙、郭汉泉、常平、唐军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分别和朱玉龙、郭汉泉、常平、唐军签
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根据该等《委托代持股权协议》的约定,
魏洪宝当时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郭汉泉 5 万元 1.00%
常平 3 万元 0.60%
魏洪宝
唐军 3 万元 0.60%
朱玉龙 3 万元 0.60%
合计 14 万元 2.80%
根据本所律师对朱玉龙、魏洪宝、郭汉泉、常平、唐军的访谈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魏洪宝与朱玉龙、郭汉泉、常平、唐军所签署的《委托代
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该等人员书面确认,魏洪宝受让郭汉泉、常平、
唐军、朱玉龙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系因魏洪宝接受该等人员的委托代
为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魏洪宝在受让郭汉泉、常平、唐军、朱玉龙
所持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任何股权转让价款,魏洪宝亦未支付任何
股权转让价款,魏洪宝对所受让的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
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分别由郭汉泉、常平、唐军、
朱玉龙根据各自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解建浩、梁忠芝 5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吸收汤小斌为骏成有限
新股东。
解建浩、梁忠芝和汤小斌 6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变更骏成有限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 万元增加到
洪宝出资 68 万元,解建浩出资 73 万元,梁忠芝出资 1,041 万元,汤
小斌出资 100 万元;同意修改骏成有限章程相应条款,并一致通过骏
成有限章程修正案。
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句恒会验(2011)5003 号),截至 2011 年 1 月 6 日止,骏成有限
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500 万元,
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500 万元;截至 2011 年 1 月 6 日止,骏成有限变
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2,000 万元。
变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有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出资额
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2,000 100.00% 2,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骏成有限上述增资过程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经本
所律师核查,骏成有限上述增资完成后的股权代持情况具体如下: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634.50 万元
梁忠芝 1,421 万元 71.05%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786.50 万元
许发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周世杯 9.00 万元 0.4500% 9.00 万元
孙昌玲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陈和香 166 万元 8.30% 宋秀萍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赵国旗 8.00 万元 0.4000% 8.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黄红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吴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蒋慧 122 万元 6.10% 唐政荣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解建浩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蔡晓刚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解建浩 103 万元 5.15%
许发军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薄玉娟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汤小斌 100 万元 5.00% 汤小斌 100.00 万元 5.0000% 100.00 万元
魏洪宝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郭汉泉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常平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魏洪宝 88 万元 4.40% 唐军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朱玉龙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华红新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薄玉娟 5.00 万元 0.2500% 5.00 万元
合计 2,000 万元 100.00% 合计 2,000.00 万元 100.0000% 2,000.00 万元
骏成有限上述增资过程中股权代持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原认缴出资额 增加的出资额 增资后认缴出资额
薄玉娟 380.00 万元 254.50 万元 634.50 万元
梁忠芝
应发祥 - 786.50 万元 786.50 万元
许发军 20.00 万元 60.00 万元 80.00 万元
孙昌玲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40.00 万元
宋秀萍 6.00 万元 18.00 万元 24.00 万元
陈和香 周世杯 4.00 万元 5.00 万元 9.00 万元
赵国旗 - 8.00 万元 8.00 万元
黄红 - 3.00 万元 3.00 万元
薄玉娟 - 2.00 万元 2.00 万元
吴军 20.00 万元 60.00 万元 80.00 万元
蒋慧 唐政荣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40.00 万元
薄玉娟 - 2.00 万元 2.00 万元
解建浩 20.00 万元 20.00 万元 40.00 万元
解建浩 蔡晓刚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40.00 万元
许发军 - 20.00 万元 20.00 万元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原认缴出资额 增加的出资额 增资后认缴出资额
薄玉娟 - 3.00 万元 3.00 万元
汤小斌 汤小斌 -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魏洪宝 6.00 万元 18.00 万元 24.00 万元
郭汉泉 5.00 万元 15.00 万元 20.00 万元
常平 3.00 万元 9.00 万元 12.00 万元
魏洪宝 唐军 3.00 万元 9.00 万元 12.00 万元
朱玉龙 3.00 万元 9.00 万元 12.00 万元
薄玉娟 - 5.00 万元 5.00 万元
华红新 - 3.00 万元 3.00 万元
合计 合计 500.00 万元 1,500.00 万元 2,000.00 万元
(1)2011 年 1 月 3 日,陈和香分别与赵国旗、薄玉娟、黄红、许发
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签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赵国旗、
薄玉娟、黄红、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分别委托陈和香代
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权权利。根据该等
《委托代持股权协议》,陈和香当时增持的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
持情况如下:
代为增持的股权占骏
代为增持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成有限增资后注册资
的股权
本的比例
许发军 60 万元 3.00%
周世杯 5 万元 0.25%
孙昌玲 30 万元 1.50%
陈和香 宋秀萍 18 万元 0.90%
赵国旗 8 万元 0.40%
薄玉娟 2 万元 0.10%
黄红 3 万元 0.15%
合计 126 万元 6.30%
根据本所律师对陈和香、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赵国旗、
薄玉娟、黄红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和香与赵国旗、薄玉娟、黄
红、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所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
同时经该等人员书面确认,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赵国
旗、薄玉娟、黄红委托陈和香代为增持骏成有限的股权,陈和香代为
增持的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均由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
萍、赵国旗、薄玉娟、黄红实际投入,陈和香对该等股权不承担任何
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分别由许
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赵国旗、薄玉娟、黄红根据各自实
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2)2011 年 1 月 3 日,蒋慧分别与吴军、唐政荣、薄玉娟签署了《委
托代持股权协议》,吴军、唐政荣、薄玉娟分别委托蒋慧代为增资、
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权权利。根据该等《委托代
持股权协议》,蒋慧当时增持的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代为增持的股权占骏
代为增持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成有限增资后注册资
的股权
本的比例
吴军 60 万元 3.00%
蒋慧 唐政荣 30 万元 1.50%
薄玉娟 2 万元 0.10%
合计 92 万元 4.60%
根据本所律师对蒋慧、吴军、唐政荣、薄玉娟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蒋慧与吴军、唐政荣、薄玉娟所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
时经该等人员书面确认,吴军、唐政荣、薄玉娟委托蒋慧代为增持骏
成有限的股权,蒋慧代为增持的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均由吴军、
唐政荣、薄玉娟实际投入,蒋慧对该等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
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分别由吴军、唐政荣、
薄玉娟根据各自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3)2011 年 1 月 3 日,魏洪宝分别与华红新、薄玉娟、郭汉泉、常
平、唐军、朱玉龙签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华红新、薄玉娟、
郭汉泉、常平、唐军、朱玉龙分别委托魏洪宝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
限的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权权利。根据该等《委托代持股权协议》,
魏洪宝当时增持的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代为增持的股权占骏
代为增持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成有限增资后注册资
的股权
本的比例
郭汉泉 15 万元 0.75%
常平 9 万元 0.45%
唐军 9 万元 0.45%
魏洪宝
朱玉龙 9 万元 0.45%
薄玉娟 5 万元 0.25%
华红新 3 万元 0.15%
合计 50 万元 2.50%
根据本所律师对魏洪宝、华红新、薄玉娟、郭汉泉、常平、唐军、朱
玉龙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魏洪宝与华红新、薄玉娟、郭汉泉、常
平、唐军、朱玉龙所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该等人员
书面确认,华红新、薄玉娟、郭汉泉、常平、唐军、朱玉龙委托魏洪
宝代为增持骏成有限的股权,魏洪宝代为增持的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
资额均由华红新、薄玉娟、郭汉泉、常平、唐军、朱玉龙实际投入,
魏洪宝对该等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
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分别由华红新、薄玉娟、郭汉泉、常平、唐军、
朱玉龙根据各自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4)2011 年 1 月 3 日,解建浩分别与蔡晓刚、许发军、薄玉娟签署
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蔡晓刚、许发军、薄玉娟分别委托解建浩
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权权利。根据该
等《委托代持股权协议》,解建浩当时增持的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
代持情况如下:
代为增持的股权占骏
代为增持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成有限增资后注册资
的股权
本的比例
蔡晓刚 30 万元 1.50%
解建浩 许发军 20 万元 1.00%
薄玉娟 3 万元 0.15%
合计 53 万元 2.65%
根据本所律师对解建浩、许发军、薄玉娟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解
建浩与蔡晓刚、许发军、薄玉娟所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
时经解建浩、许发军和薄玉娟的书面确认,蔡晓刚、许发军、薄玉娟
委托解建浩代为增持骏成有限的股权,解建浩代为增持的该等股权所
对应的出资额均由蔡晓刚、许发军、薄玉娟实际投入,解建浩对该等
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
权益仍分别由蔡晓刚、许发军、薄玉娟根据各自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
股权比例享有。
(5)2011 年 1 月 3 日,梁忠芝分别与薄玉娟、应发祥签署了《委托
代持股权协议》,薄玉娟、应发祥分别委托梁忠芝代为增资、持有骏
成有限的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权权利。根据该等《委托代持股权
协议》,梁忠芝当时增持的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代为增持的股权占
代为增持的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骏成有限增资后注
股权
册资本的比例
薄玉娟 254.50 万元 12.7250%
梁忠芝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合计 1,041.00 万元 52.05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薄玉娟、应发祥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梁忠芝与薄
玉娟、应发祥所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薄玉娟与应发
祥的书面确认,应发祥、薄玉娟委托梁忠芝代为增持骏成有限的股权,
梁忠芝代为增持的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均由应发祥、薄玉娟实际
投入,梁忠芝对该等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
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分别由应发祥、薄玉娟根据各自实际所持
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
解建浩、梁忠芝和汤小斌 6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吸收乐玉明为
骏成有限新股东;同意梁忠芝将其持有骏成有限的 71.05%股权即
股权声明》。
梁忠芝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的股权中的 1,421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
资本的 71.05%)转让给乐玉明。
解建浩、乐玉明和汤小斌 6 名股东一致作出决议,同意修正骏成有限
章程,并一致通过骏成有限章程修正案。
同日,骏成有限及其法定代表人乐玉明签署了《句容骏成电子有限公
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有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出资额
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2,000 100.00% 2,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乐玉明、薄玉娟、应发祥的访谈并经该等人员书面确
认,乐玉明系应发祥的姐夫,薄玉娟、应发祥委托梁忠芝将所代持的
骏成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乐玉明并委托乐玉明继续代为持有骏成有
限股权;乐玉明在受让梁忠芝所持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任何股权转
让价款。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股权代持情况变更为如下所
示: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634.50 万元
乐玉明 1,421 万元 71.05%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786.50 万元
许发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周世杯 9.00 万元 0.4500% 9.00 万元
孙昌玲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陈和香 166 万元 8.30% 宋秀萍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赵国旗 8.00 万元 0.4000% 8.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黄红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吴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蒋慧 122 万元 6.10% 唐政荣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解建浩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蔡晓刚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解建浩 103 万元 5.15%
许发军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薄玉娟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汤小斌 100 万元 5.00% 汤小斌 100.00 万元 5.0000% 100.00 万元
魏洪宝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郭汉泉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常平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魏洪宝 88 万元 4.40% 唐军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朱玉龙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华红新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薄玉娟 5.00 万元 0.2500% 5.00 万元
合计 2,000 万元 100.00% 合计 2,000.00 万元 100.00% 2,000.00 万元
根据乐玉明与薄玉娟、应发祥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签署的《委托代持
股权协议》并经该等人员书面确认,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乐玉明
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乐玉明对所受让的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
不履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由薄玉娟和应发
祥根据各自实际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据此,乐玉明所持骏
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乐玉明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合计 1,421.00 万元 71.0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
限的隐名股东唐军、朱玉龙、蔡晓刚先后从骏成有限离职,因该三名
隐名股东离职,唐军、朱玉龙、蔡晓刚分别将其所持骏成有限股权转
让给薄玉娟,具体情况如下:
(1)2013 年 9 月 13 日,薄玉娟与唐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唐
军以 6 万元为转让价款将其所持骏成有限 0.60%股权(对应骏成有限
注册资本 12 万元)转让给薄玉娟;
(2)2014 年 8 月 25 日,薄玉娟与朱玉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朱玉龙以 18 万元为转让价款将其所持骏成有限 0.60%股权(对应骏成
有限注册资本 12 万元)转让给薄玉娟;
(3)2015 年 5 月 13 日,薄玉娟与蔡晓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蔡晓刚以 56 万元为转让价款将其所持骏成有限 2.00%股权(对应骏成
有限注册资本 40 万元)转让给薄玉娟。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薄玉娟、唐军、朱玉龙、蔡晓刚书面确认,唐军、
朱玉龙、蔡晓刚已经收到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上述
股权转让均系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均不
会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签署的任何协议或文件提出任何异
议,也不会向骏成有限、骏成有限股东、骏成有限的其他人员以及骏
成有限的关联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提出任何主张。
本所律师注意到,薄玉娟在受让唐军、朱玉龙、蔡晓刚所持骏成有限
的股权仍委托魏洪宝、解建浩代为持有其从唐军、朱玉龙、蔡晓刚处
所受让的股权,骏成有限未就该等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
续。根据薄玉娟、魏洪宝、解建浩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薄玉
娟分别与魏洪宝、解建浩所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在受让唐
军、朱玉龙、蔡晓刚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后,薄玉娟分别与魏洪宝、
解建浩签署了《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并继续分别委托魏洪宝、解建浩
代持该等薄玉娟受让的股权,故上述股权转让不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手续。据此,魏洪宝、解建浩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
在薄玉娟受让唐军、朱玉龙、蔡晓刚所持骏成有限股权前后的变更情
况如下所示:
薄玉娟受让唐军、朱玉龙、蔡晓刚 薄玉娟受让唐军、朱玉龙、蔡晓刚
所持骏成有限股权前 所持骏成有限股权后
隐名股东的实 隐名股东的实
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际出资 际出资
许发军 20 万元 许发军 20 万元
解建浩 薄玉娟 3 万元 解建浩 薄玉娟 43 万元
蔡晓刚 40 万元 - -
郭汉泉 20 万元 郭汉泉 20 万元
常平 12 万元 常平 12 万元
薄玉娟 5 万元 薄玉娟 29 万元
魏洪宝 魏洪宝
华红新 3 万元 华红新 3 万元
唐军 12 万元 - -
朱玉龙 12 万元 - -
据此,在薄玉娟受让唐军、朱玉龙、蔡晓刚所持骏成有限的股权后,
骏成有限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634.50 万元
乐玉明 1,421 万元 71.05%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786.50 万元
许发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周世杯 9.00 万元 0.4500% 9.00 万元
孙昌玲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陈和香 166 万元 8.30% 宋秀萍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赵国旗 8.00 万元 0.4000% 8.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黄红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吴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蒋慧 122 万元 6.10%
唐政荣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解建浩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解建浩 103 万元 5.15% 薄玉娟 43.00 万元 2.1500% 43.00 万元
许发军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汤小斌 100 万元 5.00% 汤小斌 100.00 万元 5.0000% 100.00 万元
魏洪宝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郭汉泉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魏洪宝 88 万元 4.40% 常平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薄玉娟 29.00 万元 1.4500% 29.00 万元
华红新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合计 2,000 万元 100.00% 合计 2,000.00 万元 100.00% 2,000.00 万元
解建浩、乐玉明、汤小斌 6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同意吸收应菊英为公
司新股东,同意乐玉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71.0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弃优先购买股权声明》。
乐玉明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的股权中的 1,421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
资本的 71.05%)转让给应菊英。
解建浩、汤小斌、应菊英 6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同意修正骏成有限章
程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骏成有限及其法定代表人应菊英签署了《句容骏成电子有限公
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有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出资额
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2,000 100.00% 2,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股权代持情况变更
为如下所示: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634.50 万元
应菊英 1,421 万元 71.05%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786.50 万元
许发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周世杯 9.00 万元 0.4500% 9.00 万元
陈和香 166 万元 8.30% 孙昌玲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宋秀萍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赵国旗 8.00 万元 0.4000% 8.00 万元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黄红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吴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蒋慧 122 万元 6.10% 唐政荣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解建浩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解建浩 103 万元 5.15% 薄玉娟 43.00 万元 2.1500% 43.00 万元
许发军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汤小斌 100 万元 5.00% 汤小斌 100.00 万元 5.0000% 100.00 万元
魏洪宝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郭汉泉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魏洪宝 88 万元 4.40% 常平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薄玉娟 29.00 万元 1.4500% 29.00 万元
华红新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合计 2,000 万元 100.00% 合计 2,000.00 万元 100.00% 2,000.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乐玉明、应菊英、薄玉娟、应发祥的访谈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应菊英与薄玉娟、应发祥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签署的《委托代
持股权协议》,同时经该等人员的书面确认,应菊英系应发祥的胞姐、
系乐玉明的配偶,因薄玉娟和应发祥拟解除股权代持,故薄玉娟、应
发祥委托乐玉明将所代持的骏成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应菊英,应菊英
在受让乐玉明所持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任何股权转让价款,应菊英
亦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薄玉娟、应发祥与应菊英共同签署了《委
托代持股权协议》,约定薄玉娟与应发祥委托应菊英代为持有该部分
股权,应菊英对所受让的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行任何义务,该
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由薄玉娟和应发祥根据各自实际所
持骏成有限的股权比例享有。据此,应菊英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
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应菊英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合计 1,421.00 万元 71.0500%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东及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未
发生变化。
解建浩、应菊英、汤小斌 6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同意吸收应发祥为公
司新股东,同意应菊英将其持有的公司 71.0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弃优先购买股权声明》。
应菊英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的股权中 1,421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解建浩、汤小斌、应发祥 6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同意修正骏成有限章
程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骏成有限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发祥签署了《句容骏成电子有限公
司章程修正案》。
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有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出资额
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2,000 100.00% 2,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股权代持情况变更
为如下所示: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634.50 万元
应发祥 1,421 万元 71.05%
应发祥 786.50 万元 39.3250% 786.50 万元
许发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周世杯 9.00 万元 0.4500% 9.00 万元
孙昌玲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陈和香 166 万元 8.30% 宋秀萍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赵国旗 8.00 万元 0.4000% 8.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黄红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吴军 80.00 万元 4.0000% 80.00 万元
蒋慧 122 万元 6.10% 唐政荣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薄玉娟 2.00 万元 0.1000% 2.00 万元
解建浩 103 万元 5.15% 解建浩 40.00 万元 2.0000% 40.00 万元
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实际股东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薄玉娟 43.00 万元 2.1500% 43.00 万元
许发军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汤小斌 100 万元 5.00% 汤小斌 100.00 万元 5.0000% 100.00 万元
魏洪宝 24.00 万元 1.2000% 24.00 万元
郭汉泉 20.00 万元 1.0000% 20.00 万元
魏洪宝 88 万元 4.40% 常平 12.00 万元 0.6000% 12.00 万元
薄玉娟 29.00 万元 1.4500% 29.00 万元
华红新 3.00 万元 0.1500% 3.00 万元
合计 2,000 万元 100.00% 合计 2,000.00 万元 100.00% 2,000.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应菊英、薄玉娟、应发祥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薄
玉娟与应发祥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并
经应菊英、薄玉娟与应发祥的书面确认,应菊英系应发祥的胞姐,薄
玉娟与应发祥系夫妻关系,因薄玉娟和应发祥拟解除股权代持,薄玉
娟委托应菊英将所代持的归属于薄玉娟的骏成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
应发祥,应发祥在受让应菊英所持骏成有限股权时不涉及任何股权转
让价款,应发祥亦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薄玉娟与应发祥签署了
《委托代持股权协议》,约定薄玉娟委托应发祥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
应发祥对所受让的且由薄玉娟实际持有的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不履
行任何义务,该等股权对应的实际权利和权益仍由薄玉娟享有。据此,
应发祥所持骏成有限股权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显名股东 委托代持方/隐名股东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比例
应发祥 薄玉娟 634.50 万元 31.7250%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东及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未
发生变化。
解建浩、应发祥、汤小斌 6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同意吸收吴军、唐政
荣、薄玉娟、郭汉泉、常平、华红新、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
秀萍、赵国旗、黄红为骏成有限新股东;同意蒋慧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让给吴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22 万元的股权中的 40 万元(占骏成
有限注册资本的 2.00%)无偿转让给唐政荣、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22
万元的股权中的 2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0%)无偿转让给
薄玉娟;同意魏洪宝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8 万元的股权中的 20 万元
(占
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1.00%)无偿转让给郭汉泉、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让给常平、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8 万元的股权中的 3 万元(占骏成有
限注册资本的 0.15%)无偿转让给华红新、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8 万元
的股权中的 29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1.45%)无偿转让给薄玉
娟;同意应发祥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421 万元的股权中的 634.50 万元
(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31.725%)无偿转让给薄玉娟;同意陈和香
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8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
本的 4.00%)无偿转让给许发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
中的 9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45%)无偿转让给周世杯、将
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4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
的 2.00%)无偿转让给孙昌玲、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
的 24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1.20%)无偿转让给宋秀萍、将其
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8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0%)无偿转让给薄玉娟、将其持有
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3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5%)
无偿转让给黄红;同意解建浩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03 万元的股权中的
有骏成有限 103 万元的股权中的 2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弃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转让协议》,为解除股权代持,蒋慧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22 万元的股
权中的 8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4.00%)无偿转让给吴军、将
其持有骏成有限 122 万元的股权中的 4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
的 2.00%)无偿转让给唐政荣、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22 万元的股权中
的 2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0%)无偿转让给薄玉娟。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为解除股权代持,魏洪宝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让给郭汉泉、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8 万元的股权中的 12 万元(占骏成
有限注册资本的 0.60%)无偿转让给常平、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8 万元
的股权中的 3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5%)无偿转让给华红
新、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8 万元的股权中的 29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
资本的 1.45%)无偿转让给薄玉娟。
除股权代持,应发祥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421 万元的股权中的 634.5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31.725%)无偿转让给薄玉娟。
赵国旗、薄玉娟、黄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为解除股权代持,
陈和香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80 万元(占骏成有限
注册资本的 4.00%)无偿转让给许发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
的股权中的 9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45%)无偿转让给周世
杯、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4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
册资本的 2.00%)无偿转让给孙昌玲、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
股权中的 24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1.20%)无偿转让给宋秀萍、
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8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
的 0.40%)无偿转让给赵国旗、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
的 2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0%)无偿转让给薄玉娟、将其
持有骏成有限 166 万元的股权中的 3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协议》,为解除股权代持,解建浩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03 万元的股权
中的 43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2.15%)无偿转让给薄玉娟、将
其持有骏成有限 103 万元的股权中的 20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
的 1.00%)无偿转让给许发军。
军、魏洪宝、解建浩、赵国旗、常平、黄红、周世杯、郭汉泉、汤小
斌、唐政荣、宋秀萍、吴军、华红新、孙昌玲 16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
同意修正骏成有限章程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骏成有限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发祥签署了《句容骏成电子有限公
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注意到,骏成有限上述股权转让系为了解除骏成有限截至
价款的支付。据此,骏成有限的股权代持情况在上述变更前后如下所
示:
本次变更前股权代持情况 本次变更后股权代持情况
显名股东 所持股权上 显名股东 所持股权上
出资额 出资额
/代持人 的实际股东 /代持人 的实际股东
魏洪宝 24 万元 魏洪宝 24 万元
郭汉泉 20 万元 - -
常平 12 万元 - -
魏洪宝 唐军 12 万元 魏洪宝 - -
朱玉龙 12 万元 - -
薄玉娟 5 万元 - -
华红新 3 万元 - -
应发祥 786.5 万元 应发祥 786.5 万元
应发祥 应发祥
薄玉娟 634.5 万元 - -
许发军 80 万元
周世杯 9 万元
孙昌玲 40 万元
陈和香 宋秀萍 24 万元 陈和香 不再持有骏成有限股权
赵国旗 8 万元
薄玉娟 2 万元
黄 红 3 万元
解建浩 40 万元 解建浩 40 万元
许发军 20 万元 - -
解建浩 解建浩
蔡晓刚 40 万元 - -
薄玉娟 3 万元 - -
吴军 80 万元
蒋慧 唐政荣 40 万元 蒋慧 不再持有骏成有限股权
薄玉娟 2 万元
据此,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
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2,000.00 100.0000% 2,0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解建浩、汤小斌、应发祥、魏洪宝、郭汉泉、常平、
华红新、薄玉娟、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赵国旗、黄红、
吴军、唐政荣、陈和香、蒋慧、乐玉明、应菊英的访谈并经该等人员
的书面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股权代持情况已全部解
除;各隐名股东委托各显名股东代为持有骏成有限股权事宜以及各方
之间解除股权代持事宜均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股权代持期间不存在
任何股权纠纷或潜在的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争议或其他潜在争议,
各方均不会向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和/或其他关联方就股权代持相关
事宜提出任何主张。
华红新、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赵国旗、黄红、解建浩、
汤小斌、吴军、唐政荣、薄玉娟、应发祥 16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同
意吸收骏成合伙为公司新股东;同意股东常平将其持有公司 12 万元
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60%)以 1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
华红新将其持有公司 3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以 3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应发祥将其持有公司 786.50 万元股权中的
伙;宋秀萍将其持有公司 24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20%)以
公司注册资本的 0.40%)以 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黄红将其
持有公司 3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以 3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骏成合伙;周世杯将其持有公司 9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0%)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
许发军将其持有公司 100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0%)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解建浩将其持有公司 40 万元股权(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2.00%)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郭汉泉将
其持有公司 20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以 2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吴军将其持有公司 80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4.00%)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魏洪宝将其持有公司
成合伙;唐政荣将其持有公司 40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0%)
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汤小斌将其持有公司 100 万元股
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0%)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
赵国旗、黄红、周世杯、孙昌玲、许发军、解建浩、郭汉泉、吴军、
魏洪宝、唐政荣、汤小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常平将其
持有骏成有限 12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60%)以 12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华红新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3 万元股权(占
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5%)以 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应发
祥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786.50 万元股权中的 76 万元(占骏成有限注册
资本的 3.80%)以 7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宋秀萍将其持有骏
成有限 24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1.20%)以 24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骏成合伙;赵国旗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
限注册资本的 0.40%)以 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黄红将其持
有骏成有限 3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0.15%)以 3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周世杯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9 万元股权(占骏成
有限注册资本的 0.45%)以 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孙昌玲将
其持有骏成有限 40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2.00%)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许发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100 万元股权
(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5.00%)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
解建浩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40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2.00%)
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郭汉泉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20 万元
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1.00%)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
伙;吴军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80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给骏成合伙;唐政荣将其持有骏成有限 40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
册资本的 2.00%)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汤小斌将其持有
骏成有限 100 万元股权(占骏成有限注册资本的 5.00%)以 10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同日,骏成有限全体原股东签署了《放弃股
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合伙 3 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同意修正骏成有限章程并通过了章程修正
案。
同日,骏成有限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发祥签署了《句容骏成电子有限公
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并向骏成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有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出资额
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2,000.00 100.0000% 2,000.00
综上,骏成有限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股权代持均已解除,且股权代持期间及
股权代持的解除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和争议,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
股权权属清晰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骏成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骏成
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骏成有限按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议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镇江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
发行人的设立” ) 。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0,000 元,股东及其持股股数及持股
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0,000,000 100.000%
事一致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采取协议
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全部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
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全部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纳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于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832 号),同意骏成科技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
提示性公告》,骏成科技股票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骏成科技,证券代码为
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应发祥
以现金方式向骏成科技认购本次股票发行中的 115 万股,每股价格为
金方式向骏成科技认购本次股票发行中的 115 万股,每股价格为 4.40
元,薄玉娟应向骏成科技支付认购款共计 506 万元。
董事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行方案(草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江苏骏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江苏骏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议
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体股东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方案(草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江
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江苏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
向应发祥、薄玉娟定向发行 2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为
投资总额为 506 万元(其中 115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 391 万元计
入公司资本公积),薄玉娟认购股份 115 万股,投资总额为 506 万元
(其中 115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391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2,230 万元,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 2,230 万股。同日,骏成科技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江苏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
(中汇会验[2017]0277 号),截至 2017 年 2 月 21 日止,
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收到自然人应发祥缴入的出资款 506.00 万元、自然人薄玉娟缴
入的出资款 506.00 万元,共计 1,012.00 万元。
下发《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7]1680 号),确认公司股票发行 2,300,000 股,其
中限售 1,725,000 股,不予限售 575,000 股。
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公告》。
并向骏成科技换发了《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科技的股东、持股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2,300,000 100.00%
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骏成科技流通股合计 100.00 万股(占骏成科技
总股本的 4.48%)以 4.4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骏成合伙。截至 2017 年
技总股本的 32.53%;骏成合伙持有骏成科技股份 679.00 万股,占骏
成科技总股本的 30.45%。同日,骏成合伙向应发祥付清了前述股份转
让所涉及的全部转让价款。
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权
益变动报告书(二)》和《第一大股东变动公告》。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科技的股东、持股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2,300,000 100.00%
体董事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第二次权益分派的预案》、《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2017 年半年度第二次权益分派预
案公告》。
全体股东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转增 3.506726 股,派 4.484305 元人民币现金,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2017 年半年度第二次权益分派预
案公告的更正公告》和《2017 年半年度第二次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2017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向骏成科技换发了《营业执照》。
第 90047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
积 782.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1,488.0001 万元,合计 2,270.0001 万元转
增股本。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科技的股东、持股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5,000,001 100.00%
董事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
股票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各项事宜的议案》,并
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
股票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各项事宜的议案》,同
意申请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关于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1024 号),同意发行
人股票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截至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骏成科
技的股东、持股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5,000,001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终止挂牌的程序合法合规;在发行人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
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
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及立
案调查等情形。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约定,骏成合伙以现金
方式向骏成科技认购 674 万股,每股价格为 4.80 元,骏成合伙应向骏
成科技支付认购款共计 3,235.20 万元。
体董事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江苏骏成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 67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 3,235.20
万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4.80 元;骏成合伙认购股份 674 万股,投资总
额为 3,235.20 万元,其中 674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2,561.20 万元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并向骏成科技换发了《营业执照》。
第 90048 号),截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止,公司已收到骏成合伙缴纳
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674.00 万元,骏成合伙实际缴纳新增出
资额 3,235.20 万元,其中 674.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561.20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
上述变更完成后,骏成科技的股东、持股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1,740,001 100.0000%
技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书》,约定云晖六号以每股 8.60 元的价格认购骏成科技新增股份
董事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增资协议书>、<《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体股东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定向发行 2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60 元,募集资金 2,322 万元;
云晖六号认购股份 270 万股,投资总额为 2,322.00 万元,其中 270 万
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2,052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定向发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本 增 加 至 5,444.0001 万 元 ,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并向骏成科技换发了《营业执照》。
第 90068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止,公司已收到云晖六号实
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2,322.00 万元,其中 27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其
余 2,052.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上述变更后,骏成科技的股东、持股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4,440,001 100.0000%
综上,发行人的历次股本变动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注意到,云晖六号与应发祥、骏成合伙、薄玉娟、骏成科技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签订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
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若骏成科技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成功在 A 股实现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则云晖六号有权要
求骏成科技及/或应发祥及/或应发祥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云晖六号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项下投资的骏成科
技股份,回购价格按云晖六号本次投资金额 23,220,000.00 元(增资金
额以云晖六号实际打款金额为准)外加年化 6%的利息(起息日为云
晖六号按《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之约定支
付投资款之日);同时约定,云晖六号的该项权利于骏成科技申报证
监局辅导备案之时自动终止执行。
根据云晖六号与应发祥、骏成合伙、薄玉娟、骏成科技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之
补充协议》的解除协议,前述《<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各方无需继
续履行该补充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且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影
响骏成科技股权稳定、权属清晰的约定,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发
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或有不利影响的条款或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对赌
协议已解除,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与档案材料、
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并经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书面确认,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任何其他形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争议、纠
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前身骏成有限在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
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 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虽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股权代持情形均已解除,
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股权权属
清晰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骏成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及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
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系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存在的对赌协议已解除,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正
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
性障碍;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所持有的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核
发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
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
相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进准光学所持有的句容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核发的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进准光学
的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器件及模组、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销售、
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财务咨询服务;经济与商务
咨询服务(投资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句容骏升所持有的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核
发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句容
骏升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器及电子系列产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上海分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财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
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销售电子产品、液晶显示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调取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
息查询单(网上公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句容骏升
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实际从
事的业务均在其于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之内,其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其从事的业务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资质、
许可如下:
序号 持证人 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句容市行政审
案登记表 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
国镇江海关
记证书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中华人民共和
发货人备案回执 国镇江海关
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 2019 年 11
税务总局江苏 三年
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
国镇江海关
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中华人民共和
检企业备案表 国镇江海关
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 2018 年 11
税务总局江苏 三年
省税务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了其生产经营
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备案登记,且均在有效期内;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
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家香港子公司,分别为
香港骏成、香港骏升,其基本信息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10.5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已审阅香港骏成之商业登记证,
香港骏成的业务性质为“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及液晶显示模块电子
产品”,且香港骏成亦持有持续有效之商业登记证。经香港律师审阅
截至 2020 年 8 月 25 日于香港公司注册处之纪录及截至 2020 年 8 月
存续,并没有其他撤销注册或清盘之通知书、呈请书、命令或其他有
关文件之记录。
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已审阅香港骏升之商业登记证,
香港骏升的业务性质为“MFG OF LIQUID CRYSTAL DISPLAY”(即
“液晶体显示器之生产”),且香港骏升亦持有持续有效之商业登记
证。经香港律师审阅截至 2020 年 8 月 25 日于香港公司注册处之纪录
及截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之清盘查册结果,截至 2020 年 8 月 25 日为
止,香港骏升仍有效存续,并没有其他撤销注册或清盘之通知书、呈
请书、命令或其他有关文件之记录。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等文件及发行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档案材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经营范围变更。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从事定制化液晶专业显示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口径)以及占
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0,814.99 45,027.83 37,698.57 29,960.04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20,899.99 45,113.07 37,733.47 30,480.92
主营业务收入占同
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应当终止的事由,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
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发行人拥有经营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其所持有的权属证
书等均在有效期内;也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
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存在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具体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
(1)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守
法经营状况说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守
法经营状况意见》,证明进准光学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9 日
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且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也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
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根据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守
法经营状况意见》,证明句容骏升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9 日
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且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也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
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合
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上海分公司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6 月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20]005145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违法违规查询系统,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的记录。
(2)商务局
根据句容市商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发行人
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9 日,遵守境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境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
句容市商务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句容市商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进准光
学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9 日,遵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法律、
法规,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
形,不存在因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
句容市商务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句容市商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句容骏
升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9 日,遵守中外合资经营方面的法律、
法规,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中外合资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中外合资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而被句容市商务局处罚的情形。
(3)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镇
江海关 2020 年 13 号),发行人(海关编码:3211968384)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
处罚的情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
(镇江海关 2020 年 25 号),发行人(海关编码:3211968384)
的《证明》
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
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镇
江海关 2020 年 14 号),句容骏升(海关编码:3211938112)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
处罚的情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 (镇江海关 2020 年 26 号)
《证明》 ,句容骏升 3211938112)
(海关编码:
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
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根据香港海关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发出之
查询海关违列纪录的回复信函,香港骏成截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并没
有存在被香港海关处罚的记录。
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根据香港海关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发出之
查询海关违列纪录的回复信函,香港骏升截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并没
有存在被香港海关处罚的记录。
(4)外汇
经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10 月 6 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网址:
www.safe.gov.cn)进行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发行人、进准光学和
句容骏升最近三年不存在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持续
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按同一控制口径,发行人报告期各
期前五大客户(以下统称“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占营业收
序号 单位名称 销售金额 主要销售内容
入比例
SMARTECH R&D
LIMITED
合计 7,402.37 35.42% -
SMARTECH R&D
LIMITED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有限责任
公司
合计 16,188.98 35.89% -
SMARTECH R&D
LIMITED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有限责任
公司
合计 15,257.46 40.43% -
SMARTECH R&D
LIMITED
合计 14,047.38 46.09% -
注:上表中,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进行披露,日本三笠包括 MIKASA SHOJI
CO.LTD、MIKASA SHOJI(IMPEX)PTE.LTD;依摩泰系日本五大综合商社之一丰田
通商旗下控股子公司,包括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摩泰香港有限公
司、依摩泰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等。
经本所律师现场走访、调取发行人境内主要客户的工商档案材料、查
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发行人境外主要客户出具的《Standard
Credit Report》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主要
客户均为合法存续且合法经营,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系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
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
(以下统称“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序 占采购总额
单位名称 采购金额 主要采购内容
号 比例
合计 2,999.22 28.28% -
合计 7,999.71 34.13% -
合计 5,765.50 30.92% -
合计 6,587.56 39.28% -
经本所律师现场走访、调取发行人境内主要供应商的工商档案材料、
查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发行人境外主要供应商出具的
《Standard Credit Report》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除
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外,发行人主要
供应商均为合法存续且合法经营;除子公司句容骏升外,发行人主要
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主要
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已在公司
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的主营业务未超出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发
行人及境内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业务已经取得了所必须的资质、
许可或备案登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
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2) 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有效存续,截至 2020 年 8 月 25 日,
境外控股子公司没有撤销注册或清盘之通知书、呈请书、命
令或其他有关文件之记录;
(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4)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5)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
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从严原则,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应发
祥、薄玉娟,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
之“6.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控制的其他合法存续的企业为
骏成合伙,骏成合伙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
和股东”之“6.1.1 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出资资格”之“(3)骏成
合伙”。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为进准光学、香
港骏成、香港骏升、句容骏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10.5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参股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
营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骏成合伙、汤小斌。骏成合伙的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之“6.1.1 各发
起人的基本情况和出资资格 ”之“(3)骏成合伙”,汤小斌通过骏
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3,25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97%。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合法存续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合法存续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曾为通过骏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1,自 2019 年 6 月起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自
注
自 2020 年 6 月起与发行人
柯栢匡及柯纪而共同控制的企业,
无关联关系
自 2020 年 6 月起与发行人
柯栢匡及柯纪而共同控制的企业,
无关联关系
自 2020 年 6 月起与发行人无关联关
柯栢匡担任董事的企业,
系
注2
报告期内薄玉娟母亲的妹妹的配偶苏海曾控制的企业,于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应发祥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3 年 3 月吊销,并
于 2019 年 8 月注销
报告期内薄玉娟曾控制的企业,于 2011 年 8 月吊销,并于
注 1:柯栢匡于 2018 年 8 月通过对骏成合伙增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8.49%股权,但未
实缴全部出资,于 2019 年 6 月向应发祥等人以名义价格转让其尚未实缴的 470 万
元骏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完成后间接持有发行人 1.93%的股份,不再界定为发行
人关联方。
注 2:句容先河系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薄玉娟母亲的妹妹的配偶苏海曾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与句容先河在报告期内存在交易,具体交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9.2.1.2 关联采购”,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句
容先河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方外,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性影响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
然人。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句容骏升 原材料销售 - - - - - - 480.88 1.5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句容骏升之间的销售订单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发行人向句容骏升销售偏光片、背光源等原材料。2017 年
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收
购句容骏升母公司香港骏升,句容骏升自此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内,
前述关联交易情形已消除。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成本比 成本比 成本比 成本比
句容骏升 液晶显示屏 - - - - - - 744.50 3.52%
句容骏升 加工费 - - - - - - 815.62 3.85%
句容先河 加工费 - - - - 256.76 0.98% 310.22 1.47%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成本比 成本比 成本比 成本比
合计 - - - - 256.76 0.98% 1,870.34 8.84%
根据发行人与句容骏升之间的采购订单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
内,发行人向句容骏升采购液晶显示屏及加工服务。2017 年 1 月至
显失公允的情况。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收购句容骏升母公司香港骏
升,句容骏升自此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前述关联交易情形已消除。
根据发行人与句容先河之间的采购订单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2017 年
及 2018 年,句容先河为发行人提供偏光片半透膜加工及贴附服务,
发行人就句容先河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加工费。前述关联采购的交易
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发行人自 2018
年 6 月起终止了与句容先河的业务往来,且句容先河已于 2018 年 10
月注销,前述关联交易情形已消除。
(1)向关联方出租厂房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收取的房屋租赁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用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发行人 句容骏升 厂房 - - - 2.38
发行人 句容先河 厂房 - - 2.86 5.71
根据发行人与句容骏升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赁费用为 2.38 万元(不含税)。前述关联租赁的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
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收购句容
骏升母公司香港骏升,句容骏升自此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前述关
联交易情形已消除。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2017 年及 2018 年,句容先河为发行人提供
偏光片半透膜加工及贴附服务,由于偏光片半透膜加工的原材料及成
品对运输密封性要求较高,句容先河向发行人租赁了厂区内的部分厂
房作为加工场地,以便于保证产品品质和快速响应。
万元和 2.86 万元(不含税),金额较小。前述关联租赁的交易价格系
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发行人自 2018 年 6 月
起终止了与句容先河的业务往来,并终止厂房租赁协议,且句容先河
已于 2018 年 10 月注销,前述关联交易情形已消除。
(2)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地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香港骏成存在向关联方 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租赁办公场地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用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Ascot Enterprises
香港骏成 办公室 11.81 23.39 7.53 -
Limited
上述关联租赁的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
况。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系柯栢匡及其姐姐柯纪而共同控制的企
业,柯栢匡自 2019 年 6 月起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故 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自 2020 年 6 月起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前述关联
交易情形已消除。
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
协议,句容先河同意将其持有句容骏升 7.70 万美元出资额(占注册资
本的 5%)以 1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付清前述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手续。(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
变化及收购兼并”之“12.3.1 收购句容骏升股权”)
泉将其持有的“一种快门式 3D 眼镜液晶光阀及其制备方法”(申请
号:201210030969.4)无偿转让给发行人。2020 年 5 月 19 日,发行
人完成前述专利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及郭汉泉的书面确认,该项发明专利系骏成有限多名研发
人员共同协作于 2011 年取得的研发成果,系归属于骏成有限的职务
发明。2012 年,骏成有限拟凭借该项发明专利进军 3D 眼镜液晶光阀
等新兴市场,出于保护商业秘密、避免竞争对手知悉公司发展战略的
目的,骏成有限授权研发部门负责人郭汉泉以其个人名义申请该项发
明专利。为规范资产完整性,发行人于 2020 年自郭汉泉处无偿受让
该项发明专利,上述专利转让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1)归还柯瑞斌的借款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应付关联 本期公司支付 期末应付关联
所属期间 关联方
方借款余额 关联方本金 方借款余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金拆出系由于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收购子
公司香港骏升时,香港骏升子公司句容骏升尚存在对其原实际控制人
柯瑞斌的借款 2,050.00 万元。收购完成后,句容骏升于 2017 年、2018
年分别计提了资金占用利息 12.33 万元、50.88 万元,并于 2018 年向
柯瑞斌还清了上述借款本息。
(2)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代付货款
报告期内,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存在为发行人客户 Digital Tech
Trading Limited 代付货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付款方 实际客户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Ascot Enterprises Digital Tech
- - 292.83 840.22
Limited Trading Limited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Digital Tech Trading Limited 系因柯瑞斌而获
得的客户,柯瑞斌在句容骏升任职期间因业务往来结识了该客户的实
际控制人,后公司与该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此后,因该客户自身需
要,其通过 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向发行人付款。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发行人占用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预支备用金,以及应收 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房屋租赁押金,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收款 魏洪宝 - - 2.00 -
其他应收款 张成军 - - 0.10 0.10
其他应收款 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2.01 1.97 1.93 -
合计 2.01 1.97 4.03 0.1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为应付柯瑞斌的借款本息、应
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销款以及应付句容先河的加工费,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付款 应发祥 - - - 8.05
其他应付款 吴军 - - 3.77 5.68
其他应付款 许发军 - - 1.99 -
其他应付款 张伟丽 - - 0.29 1.42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付款 柯瑞斌 - - - 1,412.33
应付账款 句容先河 - - - 531.28
合计 - - 6.05 1,958.76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了发行人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
赁、支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关联方资金拆借等关联交
易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司与关联方均依照相关
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独
立董事许苏明、王兴华、殷晓星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江
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认为: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
规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议。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交易的价格确定及其他主要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是公平合理的,交易价
格公允,符合发行人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各位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
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关联董
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
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已经采取必要的措
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及监事以及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根据该等承诺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及监事作为
承诺人作出了如下声明和承诺:
标准。
业板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提供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
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
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
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
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
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
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
纵、指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
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
行为。
股东/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
他股东和/或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
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
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
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
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
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
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
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
露。
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
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
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
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
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
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
诺人签署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
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
日止。
该等承诺函,发行人独立董事作为承诺人作出了如下声明和承诺: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和承担独立董事
义务,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并切实履行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承诺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或其
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
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
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
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行人子
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
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
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
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
担保。
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
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
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
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
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
露。
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
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
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
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
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
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
签字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
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
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根据该等承诺函,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承诺人作出了如下声明和
承诺:
标准。
业板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提供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
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
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及
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高级管理
人员义务。
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
/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
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
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
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行
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
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
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
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
企业提供担保。
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
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
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
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
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
露。
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
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
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
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
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
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
签字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
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
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各项规范措施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已经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
规范关联交易,且其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是合法、有效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关联
方以及除上述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
业务,因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向发
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出现同业竞争的声明、确认及承诺函》。根据
该等承诺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作为承诺人作出了如下声明、确认及承诺:
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目前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
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亦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
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
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
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
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
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
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
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函中与
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
行同业竞争,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存在同
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
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承诺
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发行
人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相关表决。
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
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
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
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
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
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
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
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生效后上述承诺函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
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上述承诺函自生效
后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承诺人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 5%时为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其 5%以
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已经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且
其出具的承诺是合法、有效的。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情况的声明》,郑重声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
系限于已经披露的各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任何关联方;
保证有关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的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且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所
涉及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发行人的其他相关方为曾在香港骏升任职且在报告期内仍与发行人
发生业务的相关方,主要为柯瑞斌及其相关方,柯瑞斌控制及任职的
企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9.1.8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变化情况”。其他相关方还包括苏珊
珊及其控制的天盛(远东)有限公司、Shing Lee Fabricated Metal
Limited,苏珊珊曾供职于柯瑞斌控制的相关企业。
在发行人收购香港骏升前,柯瑞斌及相关人员通过天盛(远东)有限
公司为句容骏升进行境外采购。发行人在收购香港骏升后,延续了与
天盛(远东)有限公司的采购业务,同时苏珊珊控制的 Shing Lee
Fabricated Metal Limited 存在向发行人采购少量产品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系外,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相关方不存
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上述其他相关方的交易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与
上述其他相关方的交易占比较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情
形。同时,发行人与上述其他相关方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该
等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
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已按照《章程指引》的要求拟定了
《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了规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江
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等制
度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3) 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和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及措施合法、有效;
(4)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将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
易情况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
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 3 宗
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其权属证书记载的主要事项如下:
宗地面积/
权利 使用权 他项
序号 权属证书号 使用权人 土地座落 用途 使用权面积
性质 终止日期 权利
(平方米)
苏(2017)句容
句容市开发区洪
武路18号
句容市开发区西
苏(2020)句容
庙村01幢-05幢、07 综合用地(科
幢、综合楼(西)、研、办公)
综合楼(东)
苏(2019)句容 开发区华阳北路
工业用地
/厂房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权及房产的取得
中行句容支行将其对借款人句容骏科共计 11 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转让给骏成有限;骏成有限在 2011 年 1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中行句容
支行付清人民币贷款本金转让价款 12,976,580.63 元、美元贷款本金转
让价款 720,000 美元和利息转让价款 50,000 元
(以下简称
“转让标的”)
;
骏成有限成为新的债权人;自债权转移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
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同时转移至
骏成有限。
事裁定书》((2009)句民破字第 2-4 号),裁定如下:
①确认骏成有限对句容骏科享有的 18,309,272.83 元抵押债权有效,并
享有就句容骏科抵押的 20,125.75 平方米房产和 26,650 平方米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确认句容骏科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将句容骏科抵押的 20,125.75 平方
米房产和 26,65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给骏成有限(其中房产作
价 13,599,905 元,土地使用权作价 4,700,095 元),抵消句容骏科欠
骏成有限的 18,309,272.83 元债务的方案有效。债务抵消后,句容骏科
的 20,125.75 平方米房产和 26,65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归骏成有限
享有。
根据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系
合法取得,不动产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及房产的取得
江苏太平洋化学工业公司与句容骏升的外方股东香港骏升签署了《句
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江苏太平洋化学工业公司液晶显示器
生产设备、建筑及土地使用权的协议》,约定江苏太平洋化学工业公
司将位于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内的液晶显示器生产设备、建筑及土地使
用权转售给句容骏升。后句容骏升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
使用证》(句土国用(征)字第 00343 号),该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土地总面积为 12,635.3 平方米。
具体如下:
宗地面积/
权利 使用权
序号 权属证书号 使用权人 土地座落 用途 使用权面积
性质 终止日期
(平方米)
句容市开发区西庙
苏(2018)句容市不动 村01幢-05幢、07幢、工业用地/
产权第0019893号 综合楼(西)、综合 其它
楼(东)
苏(2018)句容市不动 句容市开发区西庙
产权第0019894号 村
根据发行人、句容骏升出具的书面确认,产权编号为苏(2018)句容
市不动产权第 0019893 号对应宗地为句容骏升生产区域;产权编号为
苏(2018)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19894 号对应宗地(对应土地面积为
起,句容骏升从未使用过该块宗地。
的手续,就原产权编号为苏(2018)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19893 号对
应宗地依法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换领了证号为苏(2020)句容市不
动产权第 0048770 号的《不动产权证》。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句容骏升办理划拨用地转出让用地手续的过程中,
因其自始未使用过产权编号为苏(2018)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19894
号对应的宗地(对应土地面积为 2,111.00 平方米),因此,句容骏升
未就该宗地办理划拨用地转出让用地手续,主管部门已依法将该块划
拨用地予以收回。
根据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句容骏升拥有的不动产
系合法取得,不动产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如下:
容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句国土(2008)转第 246 号),约
定句容益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面积为
总金额为 11,880,000 元。
根据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进准光学拥有的不动产
系合法取得,不动产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
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已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根据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系合法取得,
不动产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10.1.4 主管机关的合规证明”。
(1)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3 处房
屋所有权,其权属证书记载的主要事项如下:
取得 建筑面积 规划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权属证书号 房屋坐落
方式 (平方米) 用途 权利
苏(2017)句容市不动
产权第0053967号
句容市开发区西庙村01幢
句容 苏(2020)句容市不动
骏升 产权第0048770号
综合楼(东)
取得 建筑面积 规划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权属证书号 房屋坐落
方式 (平方米) 用途 权利
综合楼(西):
综合楼
综合楼(东):
综合楼
进准 苏(2019)句容市不动 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华杨 工业用地/
光学 产权第0060329号 路北侧1、2、3、4、5幢 厂房
(2)发行人以受让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10.1.1.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
司将坐落于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华杨路北侧 01 幢(房屋所有权证号
给进准光学、将坐落于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华杨路北侧 02 幢(房屋
所 有 权 证 号 011306801 , 建 筑 面 积 5,965.89 平 方 米 ) 的 房 屋 以
路北侧 03 幢(房屋所有权证号 011306801,建筑面积 3,329.46 平方米)
的房屋以 3,535,886.52 元出售给进准光学、将坐落于开发区华阳北路
东侧华杨路北侧 04 幢(房屋所有权证号 011306801,建筑面积 4,809.06
平方米)的房屋以 5,107,221.72 元出售给进准光学、将坐落于开发区
华阳北路东侧华杨路北侧 05 幢(房屋所有权证号 011306801,建筑面
积 3,329.46 平方米)的房屋以 3,535,886.52 元出售给进准光学。
(3)临时建筑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临时建筑物:
权利人 临时建筑物座落 建筑面积
骏成科技 句容市开发区洪武路 18 号 2,282 平方米
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华杨路
进准光学 1,040 平方米
北侧 1、2、3、4、5 幢
句容市开发区西庙村 01 幢-05
句容骏升 幢、07 幢、综合楼(西)、 836 平方米
综合楼(东)
根据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临时建筑证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厂区内的上述临时建筑物符合临时建筑要求,
同意该等建筑在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期间内做临时建
筑使用。
对上述临时建筑物分别出具了《专项证明》,证明:上述临时建筑物
系骏成科技、进准光学、句容骏升分别在其各自自有土地上搭建,不
存在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
筑物的使用的情况,亦不存在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
施的情况,该公司可继续正常使用该等临时建筑,江苏省句容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不会因此而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
取其他强制措施;骏成科技、进准光学、句容骏升搭建上述临时建筑
物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管理及城
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截至该等专项证明出
具之日,骏成科技、进准光学、句容骏升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已作出书面承诺,发行人和/或其控
股子公司因该等临时建筑被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应发祥和薄玉娟将无
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应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
的罚款,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的、
或应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保证不会就
此向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追偿。
鉴于上述临时建筑物不存在权属争议,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
取得了有关部门的专项证明和临时建筑证明,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应发祥、薄玉娟已作出了相关书面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时
建筑物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如
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权属证书号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沪(2019)静字
陆润彪 Loke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 2019.8.1-20 7,500 元/
Yuen Piew 428号24D(凯旋门大厦) 22.7.31 月
WORKSHOP B ON
VALIANT
INDUSTRIAL CENTRE
ASCOT NOS.2-12 AU PUI
香港 注1 2019.9.1-20 22,000
骏成 21.8.31 港币/月
S LIMITED NEW TERRITORIES
(香港坳背湾街2至12
号威力工业大厦12楼B
室)
苏(2017)句容
句容 句容经济开发区洪武路 2017.10.1-2 300,000
骏升 18号二楼部分生产车间 022.9.30 元/年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权属证书号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升深圳 业园运营有限 办阳光社区新锋路1号
分公司 公司 百旺泰728创意办公社
区2栋201
注 1:根据香港骏成提供的土地注册处所出具的土地登记册,位于香港坳背湾街 2
至 12 号威力工业大厦 12 楼 B 室的业主权利人为 ASCOT ENTERPRISES LIMITED,
注册日期为 2011 年 6 月 21 日。
本所律师注意到,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
街道办阳光社区新锋路 1 号百旺泰 728 创意办公社区 2 栋 201 的租赁
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该承租物业的房屋产权证明,但基于:
(1)根据深圳市荣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
向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提供该租赁房屋并供其使用已经获得了该租
赁房屋权利人的授权和同意;
(2)根据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场所使用证明》,深圳市南
山区西丽街道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使
用上述租赁物业的审查意见,同意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使用上述租赁
物业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使用面积为 150 平方米;
(3)该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深圳市荣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不能提供
房产权属证明的情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句容骏升分公司也未因承租上述租赁房屋发
生纠纷或受到处罚;
(5)上述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办公用途,不涉及
生产;
(6)根据发行人及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的书面确认,句容骏升深圳
分公司所承租的上述租赁房屋可替代性较强,如出租方在租赁期限提
前将租赁房屋收回,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将另行寻求替代性租赁房屋,
不会对发行人及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已作出书面承诺,如句容骏
升深圳分公司因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被拆迁或被出租方收回,应发祥、
薄玉娟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句容骏升深圳分公
司支付的、或应由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保证
不会就此向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和/或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
追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租赁使用前述租赁房屋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
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的租赁房屋均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
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备案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租赁
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关租赁物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自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并使用上述租赁房屋之日起,未受到
主管部门的处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已作出书面承诺,应发祥、
薄玉娟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的房
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支付
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保证不会就此向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进行追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的租赁房
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均签署了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向其控股子公司出
租了一处厂房,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之“10.1.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物业”。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
《守法证明》,
发行人、句容骏升和进准光学自设立以来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遵
守厂房、房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厂
房、房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
厂房、房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句容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处罚的情形。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句容骏升和进准光学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设立以来截止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句容市管
辖范围内未发生因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句容骏升和进准光学拥有的不动产系合法取得,不动产用途符
合相关规定。
(4)城市管理局
根据句容市城市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
光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截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未发现发行人、句容骏升和进准光学存
在违反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情形,未发现该等公司因存在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发行人、句容骏升和
进准光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存在城市管
理及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并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后获
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有 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 他项
序号 注册人 商标(图案)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类别 权利
商标 他项
序号 注册人 商标(图案)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类别 权利
荧光屏;视频显示屏;数量
显示器;绘图机;量具;发
句容
骏升
电解装置;工业用放射屏幕
(截止)
句容 绘图机;电解装置;工业用
骏升 放射屏幕(截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的注册商标权属明确,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不存在任何查封、
抵押、保证或任何第三者权益。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并前往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查询后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明》和专利档案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以下 18 项发明专利和 35 项实用新型专利,该
等专利权具体如下:
(1)发明专利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测装置 科技 取得
一种摩擦绒毛滚 骏成 原始
筒老化装置 科技 取得
LCD 产品表面清 骏成 原始
洗装置 科技 取得
一种 COG 产品的 骏成 原始
制备方法 科技 取得
一种玻璃内表面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应用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一种玻璃边框及
其制备方法以及 骏成 原始
利用玻璃边框的 科技 取得
热压方法
一种表面丝印油 骏成 原始
墨及其应用 科技 取得
一种全视角垂直 骏成 原始
取向液晶显示器 科技 取得
一种玻璃摆放装 句容 受让
置 骏升 取得
一种 COB 产品扭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体化装置
一种曝光机菲林 骏成 原始
固定装置 科技 取得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一种电测检验装 骏成 原始
置 科技 取得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一种快门式 3D
骏成 受让
注2 科技 取得
其制备方法
注 1:上表第 10 项专利原发明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从骏
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注 2:上表第 18 项专利原发明人为郭汉泉,系骏成科技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从郭汉
泉处受让取得,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9.2.2.2 专利受让”
。
(2)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断码屏和
TFT 组合的画面 骏成 原始
边界柔和的车载 科技 取得
液晶显示器
一种断码屏和
TFT 组合的高可 骏成 原始
靠性的车载液晶 科技 取得
显示器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一种可消除静电 骏成 原始
的 LCD 科技 取得
一种可调节反射 骏成 原始
率的镜面 科技 取得
一种智能反射镜 骏成 原始
装置 科技 取得
COB 模组产品四 骏成 原始
周涂胶机器 科技 取得
一种 VA 背投防 骏成 原始
眩目装置 科技 取得
一种装脚多脚检 骏成 原始
测治具 科技 取得
一种模组通用 骏成 原始
AOI 检测冶具 科技 取得
一种基于热风测 骏成 原始
试的电测冶具 科技 取得
一种预防液晶显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治具
一种水表用液晶 句容 原始
显示器 骏升 取得
一种电表用高耐 句容 原始
久液晶显示器 骏升 取得
一种血糖仪用高
句容 原始
骏升 取得
器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计算器用超 句容 原始
白液晶显示器 骏升 取得
液晶显示屏的 句容 原始
UV 固化工装 骏升 取得
一种国网三相智
句容 原始
骏升 取得
器
一种超宽温液晶 句容 原始
显示器 骏升 取得
一种国网单相电
句容 原始
骏升 取得
器
一种家电用鲜亮 句容 原始
彩底液晶显示器 骏升 取得
一种偏光片及智
句容 原始
骏升 取得
器
点阵 COG 智能电 句容 原始
表液晶显示器 骏升 取得
宽视角液晶显示 骏成 原始
屏 科技 取得
注1 句容 受让
骏升 取得
注2 句容 受让
骏升 取得
一种贴片机自动 骏成 原始
除尘装置 科技 取得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一种 3D 眼镜液 骏成 原始
晶显示器 科技 取得
一种提高立体效 骏成 原始
果的 3D 眼镜 科技 取得
骏成 原始
科技 取得
一种无源驱动液 骏成 原始
晶显示器 科技 取得
一种高可靠高对 骏成 原始
比度液晶显示器 科技 取得
一种垂直取向 π 骏成 原始
盒液晶显示器 科技 取得
一种彩色无源驱 骏成 原始
动液晶显示器 科技 取得
注 1:上表第 25 项专利原发明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2 月 9 日从骏
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注 2:上表第 26 项专利原发明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从骏
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的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因担保
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而限制该等专利权行使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许可使用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使用如下已注册域名:
序号 持有人 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日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域名权属明确,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不存在任何查封、抵押、保
证或任何第三者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拥有 3 项 ICP 备案:
序号 主办单位 网站首页网站 网站名称 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江苏骏成电子
公司
江苏骏成电子
公司官网
句容骏升显示 2018 年
技术有限公司 4 月 2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拥
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拥有特许经营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
有上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且发行人不拥有特许经营权,不存在
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拥有的商标、专利的情况。
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固定资产净值 9,360.10 万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自行购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不存在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前身骏成有限设立初期拥有的生产经营设
备部分来源于句容骏科,具体如下:
(1)2010 年 12 月 20 日,句容骏升与工行句容支行签署《协议书》,
约定:1)句容骏升自愿以 1800 万元的对价收购工行句容支行对句容
骏科的 1800 万元债权;2)句容骏升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先期支付 600
万元给工行句容支行,600 万元到账后,工行句容支行同意释放设备
抵押权,剩余的 1200 万元句容骏升承诺继续履行依据协议收购工行
句容支行债权的支付义务;3)句容骏升完成对工行句容支行的全部
的 1800 万元债权并抵押权;4)句容骏升支付 600 万元给工行句容支
行后,句容骏科破产财产管理人依据《协议书》将句容骏升取得的上
述原工行句容支行享有抵押权的全部设备,通过合法途径(法院裁定
方式)交付给句容骏升;句容骏升取得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后,句容骏
升应立即用上述全部设备以不低于 1200 万元的价值继续抵押给工行
句容支行。
(2)2011 年 1 月 13 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江苏省句容市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句民破字第 2-3 号),确认句容骏
升对句容骏科享有的 18,000,000 元主债权及抵押权有效,并享有就 96
台抵押机器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确认句容骏科破产管理人提
出的将抵押的 96 台机器设备(具体见附件设备清单)以变卖价
案有效,该 96 台机器设备抵偿欠句容骏升的等额债务后,设备的所
有权归句容骏升所有;确认句容骏升的债权不足清偿的部分(超过抵
押设备变卖价 8,592,840 元)作为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法规定处理。
(3)句容骏升与骏成有限签署《转让合同》,约定骏成有限以人民
币 800 万元购买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句民破字第 2-3
号)中附件设备清单确定的所有设备;因上述设备抵押给工行句容支
行,在没有解除抵押权前,骏成有限不能取得上述设备的所有权,设
备由骏成有限使用和保管;上述设备的抵押权消灭后骏成有限取得上
述设备的所有权。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
设备的抵押权已经消灭,骏成科技享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
公司拥有 4 辆机动车辆,具体如下:
序
所有人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注册日期 使用性质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机动
车辆均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发行人主要以购买、申请取得的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购买合同、发票、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行
人已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完备的权属证明或确权文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有 4 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中 2 家
一级子公司:香港骏成、进准光学;1 家二级子公司:香港骏升;1
家三级子公司:句容骏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共有 2 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进准光学为 2008 年 7
月 3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句容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进准光学(江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677009437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35号
法定代表人 应发祥
注册资本 9.022.615万元整
液晶显示器件及模组、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销售、技
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经营范围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财务咨
询服务;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8年7月3日
营业期限 2008年7月3日至2058年7月2日
登记机关 句容市行政审批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进准光学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货币 9.022.615 100%
合计 - 9.022.615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应发祥担任进准光学董事长,魏洪宝、
郭汉泉担任进准光学董事,张成军担任进准光学监事。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进准光学(江苏)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香港骏成为一家据香港《公司条例》(香
港法例第 622 章)在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
出具之日,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新界火炭坳背湾街 2-12 号威力工业
中心 12 楼 b 室。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香港骏成由发行人全资拥有,香港骏成持有股份数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香港骏成的董事为应发祥。
涉及任何诉讼、仲裁、纠纷及其他政府部门(包括香港税务、海关在
内的管理部门)的处罚,没有通过撤销注册、公司自动清盘或由法院
指令清盘方式而解散,且没有进行上述任何相关程序和没有通过撤销
注册、公司自动清盘或由法院指令清盘方式而解散或进行任何相关程
序。
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香港骏升为一家据香港《公司条例》(香
港法例第 622 章)在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
出具之日,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新界火炭坳背湾街 2-12 号威力工业
中心 12 楼 b 室。
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香港骏升由香港骏成全资拥有,香港骏成持有股份数
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香港骏升的董事为应发祥。
涉及任何诉讼、仲裁、纠纷及其他政府部门(包括香港税务、海关在
内的管理部门)的处罚,没有通过撤销注册、公司自动清盘或由法院
指令清盘方式而解散,且没有进行上述任何相关程序和没有通过撤销
注册、公司自动清盘或由法院指令清盘方式而解散或进行任何相关程
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句容骏升为 1997 年 9
月 8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608882443C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住 所 句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路首
法定代表人 应发祥
注册资本 554.00万美元
生产液晶显示器及电子系列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7年9月8日
营业期限 1997年9月8日至2027年9月7日
登记机关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句容骏升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物 7.70 万美元
发行人 5%
货币 20.00 万美元
香港骏升 货币 526.30 万美元 95%
合计 - 554.00 万美元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应发祥担任句容骏升董事长,宋秀萍、
许发军担任句容骏升董事,杨莉敏担任句容骏升监事。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海分公司为 2019
年 5 月 8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现持有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8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1JN2JP2Q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S区131室
负责人 应发祥
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财务咨询,市场
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
经营范围
查、民意测验),销售电子产品、液晶显示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年5月8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海分公司
不存在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或解散
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为
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其基
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08567053U
公司类型 合资经营(港资)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新锋一路百旺泰728创意
住 所
办公社区2栋厂房201
负责人 汤小斌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成立日期 1999年9月8日
营业期限 1999年9月8日至2027年9月7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句容骏升深圳分公
司不存在依据现行有效的《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为获取银行融资而抵押了部分不动产,具体如下:
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 年句抵字 1108 号),发行人以其持
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洪武路 18 号的厂房及土地(权属证明:苏
(2017)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53967 号)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句容支行的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期间(包
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29,562,800(大写:贰仟玖
佰伍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 年句抵字 0915 号),句容骏升以
其持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西庙村 01 幢-05 幢、
(西)、
综合楼(东)的房地产(权属证明:苏(2020)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48770
号)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的自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
民币 26,500,000 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的债
权提供抵押担保。
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2020 年质字 0429 号),句容骏升以其
持有的编号为 10025387 的美元存单(价值或评估价值为 120 万美元)
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的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披露的不动产抵押
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
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租赁物业外,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等财产等情形,亦没有针
对该等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9.2
关联交易”中所述发行人关联交易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和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履行
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
重要影响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部分主要客户签订了销售
框架合同,就部分通用条款进行了原则性约定,单笔销售产品的类型、
单价和数量等信息以具体订单为准。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和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具
体如下: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销售品种及价格 协议有效期 履行情况
SMARTECH R&D LCD&LCM,以具
LIMITED 体订单为准
MIKASA SHOJI CO., 显示屏和模组,以
LTD. 具体订单为准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销售品种及价格 协议有效期 履行情况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有 生产汽车仪表所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限责任公司 需之材料 12 月 31 日
RRP TECHNOLOGY LCD&LCM,以具
LTD 体订单为准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12 月 31 日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12 月 31 日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两年,
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如无异议继续有效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两年,
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如无异议继续有效
LCD&LCM,以具
体订单为准
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终
深圳雷世通科技有限 LCM,以具体订单 止、解除合同或协议双方未
公司 为准 另行签订《采购框架协议》,
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年
继续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11.1.1 项所述重大销售框架合同外,在报告期内
已经履行完毕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的销售订单、或标的金额虽未超过 300 万元但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的销售订单如下:
(1)发行人
履行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销售内容 订单金额 下单日期
情况
エレマテック株式会
骏成 履行
科技 完毕
Corporation)
エレマテック株式会
骏成 履行
科技 完毕
Corporation)
骏成 RRP TECHNOLOGY 产品型号以 正在
科技 LIMITED 订单为准 履行
骏成 RRP TECHNOLOGY 产品型号以 履行
科技 LIMITED 订单为准 完毕
骏成 RRP TECHNOLOGY 产品型号以 履行
科技 LIMITED 订单为准 完毕
骏成 RRP TECHNOLOGY 产品型号以 履行
科技 LIMITED 订单为准 完毕
骏成 RRP TECHNOLOGY 产品型号以 履行
科技 LIMITED 订单为准 完毕
骏成 RRP TECHNOLOGY 产品型号以 履行
科技 LIMITED 订单为准 完毕
MIKASA 产品型号、
骏成 履行
科技 完毕
LTD. 以订单为准
MIKASA 产品型号、
骏成 履行
科技 完毕
LTD. 以订单为准
MIKASA 产品型号、
骏成 履行
科技 完毕
LTD. 以订单为准
(2)句容骏升
履行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销售内容 订单金额 下单日期
情况
エレマテック株式会
句容 履行
骏升 完毕
Corporation)
エレマテック株式会
句容 履行
骏升 完毕
Corporation)
エレマテック株式会
句容 履行
骏升 完毕
Corporation)
履行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销售内容 订单金额 下单日期
情况
エレマテック株式会
句容 履行
骏升 完毕
Corporation)
エレマテック株式会
句容 履行
骏升 完毕
Corporation)
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履行
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
重要影响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部分主要供应商签订了采
购框架合同,就部分通用条款进行了原则性约定,单笔采购的产品类
型、单价和数量等信息以具体订单为准。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采购框架合
同如下:
序号 客户 供应商 采购品种及价格 协议有效期 履行情况
安徽立光电子材 玻璃,价格以具体
料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为准
安徽立光电子材 玻璃,价格以具体
料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为准
安徽立光电子材 玻璃,价格以具体
料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为准
厦门市贝能光电 背光源等,价格以
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序号 客户 供应商 采购品种及价格 协议有效期 履行情况
厦门市贝能光电 背光源等,价格以
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深圳市盛波光电 偏光片,价格以具
科技有限公司 体订单为准
深圳市盛波光电 偏光片,价格以具
科技有限公司 体订单为准
佛山纬达光电材 偏光片,价格以具
料股份有限公司 体订单为准
句容市晶昊电子 偏光片等,价格以
材料有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凯盛科技股份有
玻璃,价格以具体
订单为准
分公司
安徽省蚌埠华益
玻璃,价格以具体
注2
订单为准
公司
安徽省蚌埠华益
玻璃,价格以具体
订单为准
公司
深圳市南极光电 背光源等,价格以
子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厦门协卓科技有 背光源,价格以具
限公司 体订单为准
天盛(远东)有限 集成电路,价格以
公司 具体订单为准
江苏和成显示科
液晶,以具体订单
为准
分公司
深圳市汇龙天成 偏光片,以具体订
科技有限公司 单为准
注 1: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为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变更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与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发行人与厦门市贝
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共同签订的《采购/加工基本合同》,并将
该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 2: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注销,其母公司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其原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嘉和路
由该分公司与发行人继续开展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11.2.1 项所述重大采购框架合同外,在报告期内
已经履行完毕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的采购订单、或标的金额虽未超过 300 万元但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的采购订单如下:
履行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采购内容 订单金额 下单日期
情况
深圳市景华显示 骏成 履行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深圳市景华显示 骏成 履行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深圳市景华显示 骏成 履行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安徽立光电子材 骏成 履行
料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安徽立光电子材 骏成 履行
料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安徽立光电子材 骏成 履行
料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安徽立光电子材 骏成 履行
料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深圳市盛波光电 骏成 履行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 完毕
在报告期内签署的已经履行完毕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
在履行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
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金额 签署日期 借款期限 保证情况
情况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20 年(句容)字 发行人 400 万元 2020.12.10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履行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20 年(句容)字 发行人 300 万元 2020.11.17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履行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9 年(句容)字 发行人 400 万元 2019.12.20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完毕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9 年(句容)字 发行人 300 万元 2019.11.27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完毕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8 年(句容)字 发行人 500 万元 2018.12.13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完毕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8 年句容字第 发行人 500 万元 2018.11.20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完毕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7 年句容字第 发行人 500 万元 2017.11.16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完毕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7 年句容字第 发行人 500 万元 2017.12.11 12 个月
容支行 号),由发行人提供抵 完毕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6 年句容字第 发行人 500 万元 2016.11 12 个月
容支行 号、2016 年句抵字 完毕
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金额 签署日期 借款期限 保证情况
情况
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小企业借款合同》 (2016 年句抵字 0308-1
(2016 年句容字第 发行人 500 万元 2016.12.7 12 个月 号、2016 年句抵字
容支行 完毕
提供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20 年(句容) 200 万元 2020.10.15 12 个月
骏升 容支行 号),由句容骏升提供 履行
字 00371 号)
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20 年(句容) 250 万元 2020.9.30 12 个月
骏升 容支行 号),由句容骏升提供 履行
字 00361 号)
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20 年(句容) 120 万元 2020.11.17 12 个月
骏升 容支行 号),由句容骏升提供 履行
字 00425 号)
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8 年句(抵)字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19 年(句容) 200 万元 2019.10.24 12 个月
骏升 容支行 据《最高额质押合同》 完毕
字 00356 号)
(2020 年质字 0429
号),由句容骏升提供
质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8 年句(抵)字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19 年(句容) 120 万元 2019.11.21 12 个月
骏升 容支行 据《最高额质押合同》 完毕
字 00391 号)
(2020 年质字 0429
号),由句容骏升提供
质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8 年句(抵)字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2019 年(句容) 280 万元 2019.9.25 12 个月
骏升 容支行 据《最高额质押合同》 完毕
字 00337 号)
(2020 年质字 0429
号),由句容骏升提供
质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2018 年句容第 890 万元 2018.9.28 12 个月
骏升 容支行 20180522 号),由句容 完毕
骏升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保证合同》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17.11.10
贷款合同》 600 万元 2017.11.9 -
骏升 容支行 2018.11.9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 完毕
(LD2017103)
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金额 签署日期 借款期限 保证情况
情况
担保
(2)担保合同
债权人/抵 债务人/
序 债权确定
合同名称及编号 押权人/质 抵押人/ 担保金额 签署日期 抵押物/质押物
号 期间
权人 出质人
最高额抵押合同
工行句容 29,562,800.00 2017.11.8- 苏(2017)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支行 元 2022.11.8 0053967 号
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02427065 号
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02427066 号
《最高额抵押合 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02427067 号
工行句容 11,518,000.00
支行 元
抵字 0308-1 号) 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02427069 号
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02427070 号
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02427071 号
《最高额抵押合
工行句容
支行
抵字 0308-2 号)
《最高额质押合
工行句容 句容骏 美元存单(存单证实书编号为:
支行 升 10025387)
字 0429 号)
《最高额抵押合
工行句容 句容骏 26,500,000.00 苏(2020)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支行 升 元 0048770 号
抵字 0915 号)
《最高额抵押合
同》(2018 年句 工行句容 句容骏 14,541,900.00 苏(2018)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抵)字 20180522 支行 升 元 0019893 号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
告期内其他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为施工合同以及购买资产合同,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在
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如下:
(1) 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合同金额
进准 江苏伦泰建设 2 号厂房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及图纸
光学 工程有限公司 外原厂房部分拆除、所有屋顶加双层盖彩钢瓦
(2) 购买资产合同
合同名称 转让方 受让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不良金融资产包转让 江苏江南农村 发行人受让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
协议》(江南银行资转 商业银行股份 发行人 子有限公司一户全部债权资产 11,000,000.00 元
(20180518)第 1 号) 有限公司 (其中本金 3,028 万元整)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
和形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已按照
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
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9.2.2.3 关联方资金往来”中披露的债权债务以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的
期末余额为 66.59 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职工备用金及其他。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的
期末余额为 143.24 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职工报销款及其他。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
他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关系
清晰,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前述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
容和形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
效,已按照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
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9.2.2.3 关联方资金往来”中披露
的债权债务以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4)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收款和
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属
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关系清
晰,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形。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购句容骏升 95%股权;该等收购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收购句容骏升 5%
股权。该等收购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间接收购句容骏升 95%股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骏升显示器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7]4081 号),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合 并 报 表 净 资 产 、 资 产 总 额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2,534,996.93 元 、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项目涉及的骏升显示器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7)第 1490
号),经评估,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香港骏升经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为人民币 2,297.87 万元。
过了《关于公司收购骏升显示器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收购骏升显示器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购事项签署《关于 SMARTECH DISPLAY LIMITED 的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 Shiny Best Limited 将其所持有的香港骏升 100%股份连同该等股
份所有现有权利和之后附属的或附加的权利转让给香港骏成,交易对
价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根据该协议,Shiny Best Limited 和柯瑞斌就
下列事项出具了如下承诺:(1)签署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系 Shiny
Best Limited 和柯瑞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Shiny
Best Limited 合法持有香港骏升股份且具备处置权,该协议所述交易
已取得必要的授权;(2)本次交易的香港骏升股份不存在质押、担
保等权利负担;(3)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
位;(4)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潜
在纠纷;(5)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已取得其开展经营所需的全部必
要核准和许可;(6)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借款、或有负债;(7)香
港骏升及句容骏升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其他主体知识产
权的情形;(8)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不存在劳动争议或潜在纠纷;
(9)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不存在未缴税费;(10)因本次交易前原
因影响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日后正常运营的,Shiny Best Limited 及柯
瑞斌将承担由此给香港骏成、香港骏升及句容骏升造成的一切损失。
《INSTRUMENT OF TRANSFER》;同日,Shiny Best Limited 签署了
《SOLD NOTE》,香港骏成签署了《BOUGHT NOTE》。至此,香港
骏升收购交易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香港骏成已经付清了全部交易价款。
(2) 发行人直接收购句容骏升 5%股权
让协议》,句容先河同意将其持有句容骏升股权中的 7.70 万美元(占
注册资本的 5%)以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
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交易价款。
同意句容先河将在句容骏升中的 7.70 万美元股权转让给发行人,香港
骏升表示同意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句容骏升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镇江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向句容骏升换发了《营业执照》。
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句商资备 201800008 号),句容骏升上述股
东变更已依法进行了备案。
上述变更后,句容骏升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额
合计 154.00 万美元 100%
营管理层未发生变化,收购香港骏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层
未发生重大影响。
香港骏升和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8,475.91 20,290.13 41.77%
净资产 -2,063.73 8,393.71 -24.59%
营业收入 13,677.89 22,523.65 60.73%
利润总额 1,139.21 3,590.45 31.73%
香港骏升 2016 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
并口径)的比例为 60.73%,达到 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收购香港骏升属于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
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被收购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
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未达到或超
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100%,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
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香港骏升完
成后,发行人已运行超过 12 个月。
购进准光学 100%股权;该等收购完成后,发行人受让香港骏成所持
进准光学 100%股权,从而直接持有进准光学 100%股权。该等收购事
宜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间接收购进准光学 100%股权
根据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进准光学(江苏)有限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正审[2019]字第 166 号),截至 2019 年
元、62,228,066.77 元。根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出具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进准光学(江苏)有限公司
(鹏信资评报字[2019]第 077 号),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经评估,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进准光学经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
为人民币 10,976.31 万元。
了《关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进准光学
(江苏)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进准光
学(江苏)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司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准光学(香
港)股份有限公司将进准光学股权中的 1,325.00 万美元股权(占进准
光学注册资本的 100%)以 1,560.00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骏成。
根据该协议,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事项出具了承诺:
(1)因权利转移日前发生或未披露的负债、索赔、处罚、补税等事
项致使香港骏成遭受损失的,均由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2)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准光学股权不存
在冻结、质押等权利负担,任何第三方对前述股权不存在优先认购权
或选择权;(3)进准光学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抽
逃出资或虚假出资,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不存在尚未披露的或有负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4)进
准光学已辞退了全部雇员并完成了员工辞退补偿金的发放,不存在劳
动纠纷或争议。
的进准光学章程。同日,香港骏成签署《进准光学(江苏)有限公司
章程》。
截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香港骏成已经付清了全部交易价款。
进准光学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句容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向进准光学核发了《外商投资公司准予
变更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
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句商资备 201900102 号),进准光学上述
股东变更已依法进行备案。
上述变更后,进准光学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香港骏成 货币 1,325.00 100%
合计 - 1,325.00 100%
(2)发行人直接收购进准光学 100%股权
骏成将进准光学股权中的 1,325.00 万美元股权(占进准光学注册资本
的 100%)以 1,560.00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同意重新制定并通过新的进准光学公司章程。同日,进准光学及其法
定代表人应发祥签署《进准光学(江苏)有限公司章程》。
进准光学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句容市行政审批
局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向进准光学换发了《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后,进准光学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骏成科技 货币 1,325.00 100%
合计 - 1,325.00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进准光学 100%股权。
营管理层未发生变化,收购进准光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层
未发生重大影响。
进准光学和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6,559.83 35,923.53 18.26%
净资产 6,545.98 19,885.11 32.92%
营业收入 7,081.16 37,733.47 18.77%
利润总额 -2,818.40 4,827.14 -58.39%
进准光学 2018 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8.77%,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被收购方进准光学被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前一个会计
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未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设立至今的股权收购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手续,并依法办
理了有关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收购香港骏升从而间接收购句容骏升,属于收购非同一控制下
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被收购方
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
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未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100%,
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且该次收购完成后,发行
人已运行超过 12 个月;发行人收购进准光学,被收购方进准光学被
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
润总额未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20%,净资产额超过重
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20%、未超过 50%,因此,该次收购完成后无
需执行相关运行期要求。
过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或出售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及股权收购行为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根据《公司法》并参照《章程
指引》制定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包括:
总则,经营宗旨、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内部审计,
劳动人事,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
附则等事项。
大会,发行人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签署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该公司章程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登记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其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
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了发
行人注册资本、总股本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变
更至 2,230 万元、总股本由 2,000 万股变更至 2,230 万股,增加了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规定。
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了发行人注册资本、总股本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230
万元变更至 4,500.0001 万元、总股本由 2,230 万股变更至 4,500.0001
万股。
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修
改了发行人注册资本、总股本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更至 5,174.0001 万股。
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修
改了发行人注册资本、总股本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更至 5,444.0001 万股。
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增加了独
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该
等修改是合法有效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于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后生效。该《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
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内部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
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系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起草的,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 《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3) 《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章程(草案)》系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
草。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构成,具体设置如下:
(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 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为发行人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3)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4) 监事会: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
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5)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设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均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本所律师
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目前运作正常。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
能够满足发行人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和通知、召开
及议事、表决及决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董事长、会议的
召开、通知、会议规则、决议及会议记录、决议的公告和执行等作出
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监事会会议的
召开、会议记录、决议的公告和执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通过程序及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
记录和相关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了 24 次股东大会、30 次
董事会以及 12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监事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决议内容及签署等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现有董事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监事三名(其中职工代
表监事一名)。发行人董事、监事的任期均为三年。
宝、许苏明、王兴华和殷晓星。其中,许苏明、王兴华和殷晓星为独
立董事。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简
历如下:
(1)应发祥——董事长
应发祥,男,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应用化学专业,本科学历。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月,历任骏成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
董事长、总经理。
(2)许发军——董事
许发军,男,197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
年毕业于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机电专业,大专学历。1996 年 8 月至
经理助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骏成有限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3)孙昌玲——董事
孙昌玲,女,1962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1985
年毕业于江苏省电视大学化工机械专业,大专学历。1985 年 7 月至
年 12 月,任句容骏升总经理助理;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
骏成有限副总经理;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020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4)吴军——董事
吴军,男,197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自考),本科
学历。199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句容骏升销售经理;2009 年
发行人董事、销售总监。
(5)郭汉泉——董事
郭汉泉,男,197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
年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应用物理专业,本科学历。1999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历任句容骏升技术员、样品组主管、开发部经理助理、开发
部副经理; 历任骏成有限开发部副经理、
研发中心负责人;2015 年 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心负责人、
开发总监;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6)魏洪宝——董事
魏洪宝,男,197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自考),本科学历。1998 年 8 月至
销售部副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0 月,历任骏成有限计划采
购部副经理、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采购部经理、计
划部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7)许苏明——独立董事
许苏明,男,195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1982 年 3 月至
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 年 1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
董事。
(8)王兴华——独立董事
王兴华,男,197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
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 MPACC 中心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注册会计师。2002 年 9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上海金茂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2006 年 11 月至今,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合伙人;2020 年 1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殷晓星——独立董事
殷晓星,男,196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毕业于东南大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 年
今,任东南大学教师;2020 年 1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简历
如下:
(1)张成军——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张成军,男,197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
年毕业于南京市白下区红花技术学校,中专学历。1991 年 1 月至 1995
年 6 月,任句容市化工集团车队职工;1995 年 6 月至 1997 年 9 月,
任句容联合液晶技术有限公司职工;1997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
句容骏升总经办主管;2020 年 3 月至今,任发行人总经办经理助理;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2)王晓慧——职工代表监事
王晓慧,女,198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毕业于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环境监测与管理专业,大专学历。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9 月, 2004
任苏州科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助理;
年 12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句容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
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3)张伟丽——股东代表监事
张伟丽,女,1979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毕业于镇江职业中专化工工艺专业, 2003 年 10 月至 2020
中专学历。
年 2 月,历任句容骏升计划部计划员、主管、副经理;2020 年 3 月至
今,任发行人计划部副经理;2020 年 1 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分别为总经理应发祥、副总经理薄玉娟、副总经理许发军、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孙昌玲。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
会聘任。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高级管理
人员简历如下:
(1)应发祥——总经理
简历参见“董事简历”。
(2)薄玉娟——副总经理
薄玉娟,女,197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专业,本科学历。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1997 年 9 月至 2012 年
有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发行人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3)许发军——副总经理
简历参见“董事简历”。
(4)孙昌玲——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简历参见“董事简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调查表及其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
中国国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或《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
述人员亦不存在下述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员均为 5 名,分别为应发祥、许发军、吴军、郭汉泉及魏洪宝。
为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聘请了独立董事,
建立并实施了独立董事相关管理制度。2020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
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孙昌玲为发行人董事,增选许
苏明、王兴华、殷晓星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由 5 名
增至 9 名。
为宋秀萍、王晓慧、陈萍。
自 2018 年 11 月起,宋秀萍、陈萍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发行人股东代
表监事。
选举张成军、许发琴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王晓慧组成发
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人股东代表监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发军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孙昌玲担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为规范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发行人内部管理水平,发行人于
行人财务总监,薄玉娟不再兼任财务总监。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孙昌玲担任发行
人财务总监。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期初开始,发行人即形成了以应发祥为核
心的经营管理团队,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变化和增
加主要是发行人为完善其治理结构及满足上市要求进行的调整。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作个别调整,但主要成员没有发生变
化,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近
两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人员主要为应发祥、许发军、郭汉泉、严义军及罗潇。核心技
术人员的简历如下:
(1)应发祥
简历参见“董事简历”。
(2)许发军
简历参见“董事简历”。
(3)郭汉泉
简历参见“董事简历”。
(4)严义军
严义军,男,197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毕业于湖北工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04 年 9 月至
至 2012 年 12 月,任精电(河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郴州晶讯光电有限公司开发经理;2014 年
任发行人开发部副经理。
(5)罗潇
罗潇,男,198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
年毕业于吉林大学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20 年取得复旦大学项
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学位。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深圳天马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品质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上海
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品质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东莞
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副总经理、运营副总经理;2019 年 9 月至
今,任发行人车载事业部负责人、质量总监、运营总监。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许苏明、王兴华、殷晓星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三名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和相关知识,其中王兴华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
士;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与发行人及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殷晓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已经作出书面
承诺,承诺将尽快参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前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的三名独立董事
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享有下述特
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三百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7)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
他职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殷晓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外,发行
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出具的《守法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及税率如下:
(1) 增值税
公司名称 2020 年 1-6 月税率 2019 年度税率 2018 年度税率 2017 年度税率
发行人 13%、6%、5% 16%/13%、5% 17%/16%、5% 17%、5%
句容骏升 13% 16%/13% 17%/16% 17%
香港骏成 - - - -
香港骏升 - - - -
进准光学 13% 16%/13% / /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通知》(财税[2018]32 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
口货物,原适用 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6%。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
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2)企业所得税
单位名称 2020 年 1-6 月税率 2019 年度税率 2018 年度税率 2017 年度税率
发行人 15% 15% 15% 15%
句容骏升 15% 15% 15% 15%
香港骏成 16.5% 16.5% 16.5% 16.5%
香港骏升 16.5% 16.5% 16.5% 16.5%
进准光学 25% 25% / /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单位名称 2020 年 1-6 月税率 2019 年度税率 2018 年度税率 2017 年度税率
发行人 7% 7% 7% 7%
句容骏升 7% 7% 7% 7%
香港骏成 - - - -
香港骏升 - - - -
单位名称 2020 年 1-6 月税率 2019 年度税率 2018 年度税率 2017 年度税率
进准光学 7% 7% / /
(4) 教育费附加
单位名称 2020 年 1-6 月税率 2019 年度税率 2018 年度税率 2017 年度税率
发行人 3% 3% 3% 3%
句容骏升 3% 3% 3% 3%
香港骏成 - - - -
香港骏升 - - - -
进准光学 3% 3% / /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单位名称 2020 年 1-6 月税率 2019 年度税率 2018 年度税率 2017 年度税率
发行人 2% 2% 2% 2%
句容骏升 2% 2% 2% 2%
香港骏成 - - - -
香港骏升 - - - -
进准光学 2% 2%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截至该等证明出具
之日,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以来截至该等证明出具
之日,句容骏升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以来截至该等证明出
具之日,进准光学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依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 112 章)
及其他与香港税务有关的法律及规例,香港每一家公司的利得税税率
(由 2008/09 课税年度开始)统一标准为 16.5%。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发行人和句容骏升在报告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
科发火[2016]195 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句容骏升在报告期内享
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句容骏
升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应的相关会
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税收优
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风险
提示,未来如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标准,或国家调整高
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存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享受的财政补贴主要情况如下:
(1)2017 年度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注
江苏省财政厅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下
发的《关于下达 2017 年度省级财政促
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
导资金
知》(苏财金[2017]86 号)
合计 400,000.00 -
注:根据句容市财政局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符合享受外贸
发展资金 100,000.00 元所需的相关条件,故予以发放。
(2)2018 年度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句容市
财政局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发的《关
岗位工作的通知》(句人社[2016]51 号、
句财社[2016]28 号)
镇江市水利局、镇江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下达新增水
新增水利建设管理项目资
金
( 镇 水 发 [2017]324 号 、 镇 财 农
[2017]114 号)
句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确定 2016 年上半
年“福地英才计划”引进人才的通知》 (句
人社[2016]3 号)
注1
注2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合计 1,096,318.21 -
注 1:根据句容市财政局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符合享受外
贸发展资金 150,000.00 元所需的相关条件,故予以发放。
注 2:
根据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
,
句容骏升符合享受投资促进中心款 400,000.00 元所需的相关条件,故予以发放。
(3)2019 年度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句容市财政局、句容市科学技术局于
资金 部分专项资金的通知》 (句财教[2018]51
号、句科政[2018]57 号)
项资金(外贸稳增长)
句容市财政局、句容市科学技术局于
句容市 2018 年度高新技
术企业奖励资金
的通知》(句财教〔2019〕4 号、句科
政〔2019〕11 号)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句容市
财政局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发的《关
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岗位工作的通知》 (句人社[2016]51 号、
句财社[2016]28 号);
财政委员会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发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
社规〔2016〕1 号)
合计 282,096.35 -
注:根据句容市财政局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符合享受 2018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50,000.00 元所需的相关条件,故予以发放。
(4)2020 年 1-6 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资金
句容市财政局、句容市科学技术局于
奖励 开费用奖励经费的通知》(句财教
[2019]29 号、句科政[2019]45 号)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句容市
财政局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发的《关
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岗位工作的通知》 (句人社[2016]51 号、
句财社[2016]28 号);
财政委员会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发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
社规〔2016〕1 号)
合计 680,942.21 -
注:根据句容市财政局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符合享受 2019
年第三批商务发展资金 130,000.00 元所需的相关条件,故予以发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享受的税收
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截至该证明出具之
日,发行人已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了已经申报的各类应缴税金,不存
在欠缴税款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而被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以来截至该证明出具之
日,句容骏升已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了已经申报的各类税金,不存在
欠缴税款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以来截至该证明出具
之日,进准光学已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了已经申报的各类税金,不存
在欠缴税款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定申报,现无欠缴税费,尚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0]29692 号、深
税违证[2020]29691 号、
深税违证[2020]29690 号、深税违证[2020]29688
号),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香港骏成的税务情况为:“根据该公司之
予黄新民律师行关于查询税务纪录的回复函,该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 日并没有逾期未清缴的利得税项,也没有被香港税务部门处罚”。
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香港骏升的税务情况为:“根据该公司之
予黄新民律师行关于查询税务纪录的回复函,该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 日并没有逾期未清缴的利得税项,也没有被香港税务部门处罚”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
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
规而受到税务主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句容骏升、进
准光学自被发行人收购以来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
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全 国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permit.mee.gov.cn/)查询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登记编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有效期限
句容 9132110060888 2020.4.9-20
骏升 2443C001Z 25.4.8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进准光学获得了句
容市市政建设服务所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苏 LK 字第 0007 号),准予进准光学在许可范围内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有效期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21 年 8 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
准光学、句容骏升的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信用环保网站
(http://www.credithb.org/)查询,发行人、进准光学及句容骏升在报
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主管部
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香港骏成的业务性质为生产、销售液晶显
示器及液晶显示模块电子产品。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香港骏升
的业务性质为“MFG OF LIQUID CRYSTAL”(即“液晶体显示器之
生产”)。根据发行人及香港骏成和香港骏升的书面确认,香港骏成
和香港骏升日常经营不涉及生产、制造,不存在违反所适用的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并取得了有关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环评情况”。
根据上述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
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公司 证书名称 编号 质量控制标准 适用产品或服务 有效期
管理体系认证 IATF 液晶显示器和液晶 2020.8.24-202
发行人 2011-0034
注册证书 16949:2016 显示模组的生产 3.8.23
管理体系认证 ISO 液晶显示器和液晶 2020.8.12-202
发行人 121406008
注册证书 14001:2015 显示模组的生产 3.8.20
管理体系认证 液晶显示器和液晶 2020.8.24-202
发行人 111407005 ISO 9001:2015
注册证书 显示模组的生产 3.8.23
TN 类、HTN 类和
句容 管理体系认证 2019.12.11-20
骏升 注册证书 23.1.18
件的生产
发行人已分别获得了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句容市商务局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镇江海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八、发行人的业务”之“8.6.3 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句容骏升已分别获得了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句容市商务局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8.6.3 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进准光学已分别获得了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句容市商务局出具的
合规证明,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
“8.6.3 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香港骏成的业务性质为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
及液晶显示模块电子产品;香港骏升的业务性质为“MFG OF LIQUID
CRYSTAL”(即“液晶体显示器之生产”)。根据发行人、香港骏成
和香港骏升的书面确认,香港骏成和香港骏升日常经营不涉及生产、
制造,香港骏成和香港骏升不存在违反在因质量、技术等问题而与客
户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所适用的质量、技术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业显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业,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必须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明:发行人、进准光学和句容骏升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属于需要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范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
发行人、进准光学和句容骏升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
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明:发行人、进准光学和句容骏升自设立以来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遵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行人、进准光学
和句容骏升未出现消防事故,不存在消防隐患,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句容
市消防救援大队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在册员工人数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在册员工总数 1,367 人 1,279 人 1,279 人 1,286 人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句容骏升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的原因主要有:(1)部分新入职员工当月未办理完成缴纳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手续;(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部分员工
不愿意缴纳。
报告期内,发行人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的比例逐年增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法
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员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高,主要原因系公司员工中有一定比例的
外来务工人员,该部分员工对当期收入重视度高,且未在句容当地定
居,故该等人员对住房公积金需求较低。同时,发行人为部分员工提
供员工宿舍,以满足员工住房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句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步完善了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少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外,发行人已
为大部分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境
外控股子公司为雇员缴纳退休金的情况如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函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出具的《承诺函》,
承诺,若发行人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发行
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
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声明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
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应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补缴的全
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
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
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的、或应由
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保证不会
就此向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追偿。”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在上料、搬运、清洁、包装等临时性、
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句容骏升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 137 人,占
公司在册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总人数比例为 9.11%,符合《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均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劳务派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证明》,证明:发行人、进准光学和句容骏升自设立以来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劳动、社会保障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劳动、社会
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立案调查或遭受任何处罚的情
况。
了《守法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发
行人、句容骏升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
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员工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报告
期内,发行人存在没有为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
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并且政府
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劳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该等事项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的议案》,并同
意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可行性研究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62,951.63 55,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支付剩余款
项及置换先期已经投入的自筹资金。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差额部分
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金额高于上述项目资金需求
总额,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以及发
行人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资金在运营和管理上的安排。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备案
车载液晶显示模组 句行审投资备[2020]245号 镇句环审[2020]49号
生产项目 句行审投资备[2020]31号 202032118300000195
TN、HTN产品 句行审投资备[2020]190号 镇句环审[2020]51号
生产项目 句行审投资备[2020]33号 202032118300000193
句行审投资备[2020]48号 202032118300000211
句行审投资备[2020]32号 202032118300000194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华杨路
北侧,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苏(2019)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60329
号),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10.1 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的议案》
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
况,且该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根据该《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上述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投资方向,该
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核准、备案,并经发行人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
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 发行人已制定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1)在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通过持续性的研发投入提升技
术储备及核心竞争力,进而保证公司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能
力。
(2)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跟踪下游应用发展风向,基于公司现有竞
争优势加大公司产品在汽车电子、物联网等新兴应用领域的开发推广
力度,不断优化公司产品结构,为公司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3)为应对下游厂商愈发提升的品质、性能需求,公司将通过现有
生产设备改造升级及新购国内外先进生产设备对公司现有产品体系
提质增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为主营业
务涵盖的范围,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方向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以及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前往句容市人民法院查询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amac.org.cn/)、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网站
(http://www.jurong.gov.cn/jrdsj/index.shtml)等网站(受限于中国境
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
罚案件。
根据香港骏成法律意见书,基于联讯商业数据有限公司的调查所得,
自香港骏成成立之日起截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香港骏成在香港各级
法院并没有任何民事个案记录;另一方面,自香港骏成成立之日起截
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香港骏成在香港各级法院并没有被刑事检控之
记录。
根据香港骏升法律意见书,基于联讯商业数据有限公司的调查所得,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香港骏升在香港各级
法院并没有任何民事个案记录;另一方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
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香港骏升在香港各级法院并没有被刑事检控之
记录。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截至 2020 年 8 月 24 日,未发现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从 1984 年 8 月 1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期间内,未发现持有发行人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的书面确认以及政府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前往句容市人民法院查询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amac.org.cn/)、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网站
(http://www.jurong.gov.cn/jrdsj/index.shtml)等网站(受限于中国境
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
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
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根据句容市公安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自设立
以来截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句容骏升和进准光学的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法犯罪记
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句容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遵纪守法,
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句容市公安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书面确认以及政府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前往句容市人民法院查询发行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信息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网站
(http://www.jurong.gov.cn/jrdsj/index.shtml)等网站(受限于中国境
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券等中介机构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并未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
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
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长 6 个月。
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
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
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
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
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
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
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
收归发行人所有。
失。”
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长 6 个月。
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
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
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
收归发行人所有。”
持股份的限制及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长 6 个月。
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
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
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自愿锁定做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长 6 个月。
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
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愿作出如下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
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20%;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
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
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
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
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
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条之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
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
新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
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
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限公司股份自愿作出如下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
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20%;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
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
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
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
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
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条之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
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
新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
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
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
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公司股份自愿作出如下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合伙企业拟
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
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 20%;锁定期届满后
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
股票变化的,本人/本合伙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
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
本人/本合伙企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本
合伙企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
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用上述第 2 条之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
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
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要求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
人/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本合伙企业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本合伙企业
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合伙企业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
人/本合伙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而终止。”
(1)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的,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
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公司将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股价稳定的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本预案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并且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及要求及时予以公告。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
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股价稳定的责任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
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且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且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相关责任主
体离职的,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关
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一致的书面承诺。
(3)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
自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时起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
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已实施
完毕且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
(4)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
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不得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
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
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
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
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公司不得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
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
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并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
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为第一顺位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为第二顺位的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为第三顺位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份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
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则由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份数量达到
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回
购公司股份。
(6)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
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次应
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
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
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歉,且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违反本预案项下增持公司股票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
有不同规定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不规定的,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承诺遵守
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
发行人违反或拒不履行其所作承诺的,发行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致歉;
(2)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承担赔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发行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2)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行稳
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
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
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或拒
不履行其所作承诺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
致歉;
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本人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发行人
股票价值为止;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3)根据发行人董事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
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
实施措施;发行人董事承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
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发行人董事违反或拒不履行其所作承诺的,发
行人董事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
致歉;
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本人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
所对应的发行人股票价值为止;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4)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
行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极力敦促其
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
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或拒不履行其所作承诺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
致歉;
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本人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
所对应的发行人股票价值为止;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在有权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的
议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以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
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
有权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
位促成发行人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发
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
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
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
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针对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5〕第 0231 号《资产评估报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天源评报字〔2015〕
第 0231 号《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
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当年即产生预期收益。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年
度公司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将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
摊薄。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
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强化公司研发体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液晶专显领域,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的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具有非标准化的特征,因此将客户的
产品要求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相应产品是公司从行业竞争中胜出
的关键。为应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研发能力:
一方面,依托较为成熟的人才引进机制和激励制度实施人才扩充计划,
进一步丰富人才储备;另一方面,继续深入了解下游客户的需求,以
客户需求为出发点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争取尽快实现研发成果
的产业化应用,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设计研发能力优势。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司能够规范、安全、高效
地运用募集资金,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公
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严格
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
用风险。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
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
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三)巩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增强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完善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愈发
重要,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
盈利能力。具体而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
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
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
强成本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进一步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并
决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建立
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
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股
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股
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股东
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
司现金分红》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
体安排。
发行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
配决策程序、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
司现金分红》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
体安排。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决策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
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督促发行人
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
司现金分红》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
体安排。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决策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在相关董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
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
司现金分红》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
体安排。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
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
相关监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
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
司现金分红》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
体安排。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决策程序,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
(1)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
行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
(5)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涉及);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
(7)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独立董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
(6)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监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涉及);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
(7)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涉及);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
(7)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收到的任何损失。”
“本人承诺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收到的任何损失。”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
关自愿锁定股份、减持意向、稳定股价、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利润分配政策、未履行相关公开
承诺约束措施、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的
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如下:
(1) 2018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激励
决定授予 26 名发行人骨干员工及相关人士股份,被授予股份的该等
人士通过骏成合伙对发行人增资,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新增股份 674
万股,增资价格为 4.80 元/股。
(2) 2020 年 8 月,第二次股权激励
过了相关议案,决定授予 13 名发行人骨干员工股份,被授予股份的
该等人士通过受让骏成合伙预留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法
律障碍。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本律师
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自中国证监会
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
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