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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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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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厦锦律书字第002号
致: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瑞达期货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瑞达期货及其相关人
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瑞达期货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瑞达期货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
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九)《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30在厦门市思
明区桃园路18号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1)截止2022年1月7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该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瑞达期货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36,33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瑞达期货董事会秘书、拟任独立董
事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股 东 共 有 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733,885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747,085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445,026,565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瑞达期货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
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062,88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2,885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8%;反对 4,200 股,占参加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2%;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未有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337,067,085 股。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062,885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885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
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8%;反对 4,200 股,占参
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2%;弃权 0 股。
   (三)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林志斌先生、葛昶先生、
郭晓利先生、林鸿斌先生、张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
   股东表决情况:林志斌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0,385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林志斌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林志斌先生当选。
   股东表决情况:葛昶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0,385 票,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葛昶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葛昶先生当选。
   股东表决情况:郭晓利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0,385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郭晓利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郭晓利先生当选。
   股东表决情况:林鸿斌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0,385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林鸿斌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林鸿斌先生当选。
   股东表决情况:张岩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3,585 票,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张岩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张岩先生当选。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陈守德先生、于学会先生、
陈咏晖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
   股东表决情况:陈守德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0,385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陈守德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陈守德先生当选。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股东表决情况:于学会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0,385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于学会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于学会先生当选。
   股东表决情况:陈咏晖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3,585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陈咏晖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陈咏晖先生当选。
    (五)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杨璐女士、江福
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
    股东表决情况:杨璐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0,385 票,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9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杨璐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杨璐女士当选。
    股东表决情况:江福源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337,063,585
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江福源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表决结果:江福源先生当选。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335,7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0%;反对731,38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5%;反对731,385股,占参加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85%;弃权0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335,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0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0%;反对 731,38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5%;反对 731,385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85%;弃权 0 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335,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0%;反对 731,38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5%;反对 731,385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85%;弃权 0 股。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062,88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885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8%;反对 4,200 股,占参加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2%;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1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瑞达期货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2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王章华
                经办律师:朱智真
                经办律师:邢丽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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