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一月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航股份”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盛航
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盛航股份全体股东及
有关各方参考。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盛航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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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
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盛航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
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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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盛航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
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指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指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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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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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盛航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
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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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盛航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调整。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026.67 万股的 1.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7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8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14.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注: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由 172.00 万股调整为
授予部分 28.00 万股保持不变。
三、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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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
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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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8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50%
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0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50%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8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50%
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0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50%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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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计划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70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11.70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11.65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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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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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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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公司达到下
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公司解除限售系数 100% 公司解除限售系数 85%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和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注:
(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当期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公司解除限售系数。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评结果(S)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
“A”、“B”、“C”等级,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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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
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盛航股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在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方面,选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0 年为基数,
若要完全解除限售,公司 2021 年和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积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70%,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该业绩
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
制定。该考核指标有一定挑战性,同时对公司未来核心板块的业务发展具有明确
引领作用。该考核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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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
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
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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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7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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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3 日;
(二)授予价格:11.70 元/股;
(三)授予数量:168.00 万股;
(四)授予人数:50 人;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股本总
股) 的比例 额比例
刁建明 董事 8.00 4.08% 0.07%
丁宏宝 董事 8.00 4.08% 0.07%
李广红 总经理 12.00 6.12% 0.10%
宋江涛 副总经理 5.00 2.55% 0.04%
副总经理、董事
陈书筛 5.00 2.55% 0.04%
会秘书
丁红枝 副总经理 5.00 2.55% 0.04%
陈延明 财务总监 5.00 2.55% 0.0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43
人)
首次授予总数 168.00 85.71% 1.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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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
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
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
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52 人调整为 50 人,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2.00 万股调整为 168.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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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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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经核实,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并以授予价格 11.70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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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盛航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
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盛航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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