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艺科技”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110 名激励
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授予的 110 名激励
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
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三、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预留授予的 14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
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四、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目前已办理完毕离
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了《股票期权放弃行权声明》,激励对象自愿
无条件放弃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 400,500 份股票期权,董事会同
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应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予以注
销;激励对象自愿无条件放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 56,925 份股票
期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将相关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对应第一个行权期的股
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 1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83,880 股,同意公司注销因激励对象离职、行权期届满
放弃行权等原因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相关股票期权共计 625,185 份。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姜 磊 余新平 梁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