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嘉元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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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1号文)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80万股(以下简称“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经证监许可[2021]180号文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1,2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发行可转债”)并于2021
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
月31日,同时承接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出
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需要,
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
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证券签署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关于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由其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
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其持续督导期为本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
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
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根据
相关规定终止了与长江保荐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
中信证券将承接长江保荐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已委派郭伟健先生和吴曦
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发行可转债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公司对长江保荐在公司发行可转债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过程中所
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郭伟健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导
或参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项目;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收购上海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吴曦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导或参与
了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等再融资项目;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创冠环保(中
国)有限公司、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深圳市第一波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收购上海极光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北京金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
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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