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事前认可意见
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事项”,本次发行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构成关联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提供
股份质押担保有利于保障本次发行项目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担保事
项时,关联董事韩元平、韩元富及王国良需回避表决。
券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作出了充分的说明,有利于
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所做相关分析及提出
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填补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会议规则》,我们认为,该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张咸胜 马贵翔 吕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