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公司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
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能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独立董事:张美霞 王芳 刘敦楠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