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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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6 日以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会议由董
事长袁宏永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是由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 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
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83233053A)。 91110108783233053A)。
新增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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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基础软件服
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基
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件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测绘
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行开发的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安
产品、汽车;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测
全技术防范产品、自行开发的产品、汽车;技术进出
绘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动。)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需。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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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将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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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十七)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
(十八)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半数以上通过。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或(七)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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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新增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算。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人民币。
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序。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议程序。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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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用途。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新的提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三十八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向全体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并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
股东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日期。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六)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七)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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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购公司股份;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可能会对公司产生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
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情况。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
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
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
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
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
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
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示候选董事、 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示候选董事、监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单独或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单独或者合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
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 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
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 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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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 2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过。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密义务。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新增 第五章 党支部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一名,
党支部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
新增
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战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
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支部对
新增
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
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
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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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满的;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其他内容。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当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进行起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
内容。 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告。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
除其职务。 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当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截止进行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
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
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对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务范围;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
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勤勉义务。
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披露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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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
新增
先听取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交易的权限,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的权限,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东大会批准。 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 (一)重大交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值计算。 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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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期投资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交易。 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
(二)关联交易 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
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 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由 出资权利等);(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大会审议的交易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联交易;
(三)担保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的担保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其他担保事项。董事 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三)担保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 保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其他担保事项。
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
上董事审议同意;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解聘。
或解聘。
公司可以视情况设执行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执行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职务以及由职
他高级管理人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 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 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监事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章程第九 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
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事会表决。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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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二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高级管
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
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发
真实、准确、完整。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二)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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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计监督。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负责人向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员收到通知。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知。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被
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
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
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
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送出的,第一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指定的报纸及网站上公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定的报纸及网站上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定的报纸
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指定的报纸和网
和网站上公告。
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
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百八十四条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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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
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百八十四条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
起生效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相应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召开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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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关 于 召 开 202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