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6
名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考核结果为“C”和“D”,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上述6人有部分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无法解锁。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12.25万股。上述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828,400 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决定,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文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庆刚 肖幼美
朱 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