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够 北 京德 叵 (太 原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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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Add:
山 西 省 太原 市 长 风商 务 区 长兴 路 1号华 润 大 厦T4座 26
层
电 话 Tel: 0351-8395811传 真 Fax:
-839
邮编:0
关 于 山 两 焦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德 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
(以下简 称“公司 ”)委托, 指派郑国 玉律师、 梁慧茹律师列席公司202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 以下 简 称“ 《 股 东大 会 规则 》 ” )而 出 具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己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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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 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 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 券 交 易所 网 站等 媒 体 上刊 登 了《 山 西焦化股 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时 间 、 召开 地 点、 召 集人、召 开方式、 会议出席 对象、会 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峰先生主持。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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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3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
共计 14人,代表 股份18,71 1, 878股,占公 司股份总 数的0.7
。参会股东均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
表决情况:同意1
,477
,214
,11
;
弃 权 169, 456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
,519
,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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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德 恒 ( 太 原 ) 律 师 事 务 所 2022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份总 数的98. 9730%;反对 股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情况:同意1
,477
,351
,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
,656
,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
%。
表决情况:同意l
,477
,256
,3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
,561
,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
表决情况:同意l
,477
,351
,3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
,656
,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
%。
表决情况:同意1
,477
,351
,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
,656
,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
%。
表决情况:同意1
,477
,351
,3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
,656
,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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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春生
表决情况:同意l,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
份总数的99.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独立董事)
.1岳丽华
表决情况:同意1
,477
,1 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
份总数的98.
.2李玉敏
表决情况:同意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
份总数的98.
.3张翼
表决情况:同意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
份总数的98.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孔祥华
表决情况:同意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
份总数的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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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陈忠礼
表决情况:同意l,477,3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
份总数的9
。
.4.3
曹玲
表决情况:同意1,477,3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
份总数的9
。
.4.4
王冬琴
表决情况:同意1,477,35
o。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
份总数的9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决 议 合 法 、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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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妻≠,訇3dL
郑国玉
承办律师:
梁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