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厦门信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厦门信达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将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协
商,签订《财务资助协议》。国贸控股将为公司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
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资成本,最高在手余额不超
过 36 亿元。
国贸控股持有公司 45.00%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与国贸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接
受其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该事项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二次
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参与表决的董事会成员 3 名,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上述议案。董事长李植煌先生,副董事长王明成先生,董
事郭聪明先生、曾挺毅先生、林瑞进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
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7498N
注册资本:165,990 万元
成立日期:1995 年 08 月 31 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88 号国贸中心 A 栋 29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晓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厦门市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 1995 年 8 月成立。原名称为厦门市商
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国资
产[2006]90 号、厦国资产[2016]452 号文通知,现已更名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国贸控股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2018 年营业收入
国贸控股资产总额 1,535.56 亿元,净资产 503.24 亿元;2020 年 1-12 月,国贸控
股营业收入 4,021.26 亿元,净利润 54.42 亿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
计),国贸控股资产总额 2,588.47 亿元,净资产 656.45 亿元;2021 年 1-9 月,国
贸控股营业收入 4,537.59 亿元,净利润 41.66 亿元。
股权结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 100%股权。
国贸控股非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国贸控股持有公司 45.0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与国贸控股构成关
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国贸控股向公司
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
外融资成本,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 36 亿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利息收取标准参照市场利率,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资成本。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期对外融资成本,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 36 亿元。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
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将根据实际借款情况计算相应借款费用,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将计入
公司的财务费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国贸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国贸控股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收取相应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情况,
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资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审计委员会意见
国贸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公司支付借款
费用是合理的。该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
资成本,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合
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华东 邬凯丞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