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 关于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年产15万吨磷酸铁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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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07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年产 15 万吨
        磷酸铁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新洋丰”)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3 日
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磷酸铁及
上游配套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磷酸铁及上游配套项目,本项目
计划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25-30 亿元,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于巨潮资讯网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磷酸铁及上游配套项目的公告》。
  根据上述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 5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由公
司与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详见公司于
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丰楚元”或“甲方”)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格林美新能源”或“乙方”)签署了《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与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关于 15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公司二期 15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由洋丰楚元与格林美新能源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由
合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33,000 万元,其中洋丰楚元以货币认缴
出资 21,4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5%;格林美新能源以货币认缴出资 11,55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3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投资
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4390XL
  (三)注册资本:5000 万元
  (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册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迎宾大道 8 号
  (六)法定代表人:张翔
  (七)成立日期:2018 年 05 月 15 日
  (八)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九)关联关系说明:格林美新能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格林美新能源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
询,格林美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一)合资公司名称及地址
最终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新能源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
范围为准)
  (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双方同意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33,000 万元,其中甲方以货币认缴出资 21,45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5%;乙方以货币认缴出资 11,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5%。双方承诺所
认缴出资的 25%在合资公司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缴付至合资公司开立的
基本账户,双方所认缴剩余的 75%出资的缴付时间,根据合资公司项目建设进度需要由
双方另行商定,但最迟不得超过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三)合资公司的股权变动
  (1)合资公司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表决权委托等)其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或
部分股权,但向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转让除外。
  (2)如一方(转让方)决定转让或处置其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非向
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转让),则应提前 30 日将其预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另一方(非
转让方),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处置股权的数额、股权转让的对价、股权收购
方的情况等。非转让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的 30 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以及是否行使优
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权”)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转让方。如非转让方未在
该期限内就转让方出售合资公司股权以书面方式告知转让方其决定,视为其放弃行使优
先权且同意转让方转让。
  (1)合资公司未来因产能扩张需要注册资本的任何进一步增加(“未来增资”),
无充分正当理由双方均不得反对该等增资,且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其在增资发生之前在
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优先认缴相应的注册资本增加额(“优先认购权”)。
  (2)若任一方未行使或未完全行使优先认购权,则另一方有权利但无义务按其在
增资发生之前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认缴剩余增资额,或引进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投资者
认购,最多可至所有的新增股权被全部认购,且未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一方无充分正当理
由不得反对。
  (四)合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合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合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授予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期权、可转债或认股权
证等类似权利做出决议;
  (9)对合资公司减少或者赎回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10)对合资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2)对合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对合资公司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做出决议;
  (14)对合资公司对外提供借款作出决议;
  (15)改变合资公司的主营业务,终止或中止全部或部分业务;
  (16)对合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额度超过股东会当年披露的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17)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双方确认,前述股东会职权中的第(8)-(17)项所涉事项应至少由合资公司表决
权超过 50%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但根据法律规定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的,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且该等投赞成票的股东应包括乙方。除上述约定
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 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应至少由代表合资公司表决权超过
百分之五十(50%)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前述股东会职权所涉的全部事项,股东以书面方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方有权提名 3 名
董事人选,乙方有权提名 2 名董事人选。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在甲方提名的
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合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合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5)制订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合资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或授予可转换为合资公司股权的期权、可转
债或认股权证等类似权利的方案;
  (7)制订减少或者赎回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
  (8)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9)拟订合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0)非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出售、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
资产;
  (11)决定合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聘任或者解聘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且双方
确认,前述董事会职权中的第(6)-(10)项所涉事项投赞成票的董事应当包括乙方提
名的董事。董事会会议应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乙方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合资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合资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合资公司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会聘任,如乙方未提名总经理,则由董事长提名;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合资公司
及各方应促使董事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等),且合资公司应根
据法律的要求,就此项更换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如需)。此外,乙方应至少向
合资公司委派 1 名质量管理和 1 名技术负责人,该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为合资公
司员工,相关薪酬福利均由合资公司承担。
尽最大的努力为合资公司的设立提供所需要双方签署的申请文件或资料。
  (五)合资公司项目
  双方同意共同投资建设 15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以下简称“磷酸铁项目”),并按
施等,生产装置可按 5 万吨/年的规模为单元分期实施   。
  项目建设选址区域要拥有具备优势的磷酸、工业级磷酸一铵等配套基础磷化工原料,
争取项目具备成本优势。
  双方同意该项目建设地点选址于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的甲方关联公司荆门新洋丰
中磷肥业有限公司厂区附近。
  双方同意该项目建设地点选址于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由合资公司向政府申请用地
出让。双方同意积极协调配合向政府争取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1)项目投资额
  根据测算,双方拟投资的 15 万吨磷酸铁项目投资额预计为 100,000 万元,以项目建
设实际投资为准。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双方同意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双方认缴注册资本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合资公司
通过增资或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解决。在合资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融资时,双方均
应全力配合,任一方不得无故拒绝配合合资公司的合理的融资事宜。
  如合资公司项目融资由甲方或乙方提供时,双方承诺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借款均按同
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设立后,立即启动 15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的规划、设计、报
批等手续,争取于 2022 年 8 月前实现首期项目达标投产的目标,以保证及时满足双方
投资设立的运营磷酸铁锂项目的合资公司对磷酸铁产品需求。
  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乙方承诺协助提供项目工艺技术包,并派出一定数量技术人
员,全程参与项目可研、设备选型、项目建设及生产调试等,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在
此期间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
  (六)业务合作
  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所生产的磷酸铁按市场化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双
方投资设立的运营磷酸铁锂项目的合资公司;且双方投资设立的运营磷酸铁锂项目的合
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合资公司磷酸铁产品。供需双方应就上述约定的磷酸铁采
购/销售事宜另行签订产品供销协议,但产品供销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化原则优先供应合资公司,价格在市场化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力争双方的合作
产业链具有全球核心的成本竞争力。
限公司根据实际处理能力按市场化原则处理一部分,剩余部分将由合资公司建设废水处
理装置进行处理。
  (七)承诺与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并拥有签署和履行
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已取得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预期目的与乙方共
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的签署以及本协议的履行将不会违反甲方任何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
任何规定,以及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其他文件。
  (3)甲方拥有进行本协议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协议项下投资
资金均为合法取得。
  (4)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义务得到充分的履行,不会出现
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资公司或乙方利益受损的情形。
  (5)甲方承诺在合资公司项目建成前,积极协调为合资公司人员的办公、食宿等
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并拥有签署和履行
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已取得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预期目的与甲方共
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的签署以及本协议的履行将不会违反乙方任何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
任何规定,以及对乙方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其他文件。
  (3)乙方拥有进行本协议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协议项下投资
资金均为合法取得。
  (4)为确保项目的实施,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即委派专业的技术团队参与项
目的工艺路线选择、设计、设备选型、工程建设安装、调试、生产,为项目建设及生产
运营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项目如期建成,达标达产。
  (5)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义务得到充分的履行,不会出现
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资公司或甲方利益受损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对守约的一方(“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
能发生或招致的一切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用及其他为
减少损失、追究违约方责任等而支出的一切成本)进行赔偿。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
据法律赋予的或双方间关于该违约的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
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废止、终止或履
行完毕后继续有效。
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
放弃在本协议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公司。违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守
约方或守约方指定第三方转让其持有认缴出资以及其在合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同时,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他方(“受偿方”)做出赔偿,使受偿方免受损害并偿付相关款项:
  (1)赔偿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或其声明和保证失实;
  (2)赔偿方违反或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协议、保证或义务,已被另
一方以书面形式豁免的情形除外;
  (3)赔偿方应就受偿方因上述情形所直接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做出赔偿或补偿。
逾期期间内按照万分之五的日息向守约方交纳罚金。
后,或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
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四、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的影响
  格林美是“资源有限、循环无限”产业理念的提出者与中国城市矿山开采的先行者。
料模式来践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成为世界镍钴锂等资源回收、动力电池回收利
用与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材料制造的核心企业,格林美核心产品高镍三元前驱体与
四氧化三钴是世界高质量产品代表,是世界先进的绿色低碳企业。
  本次洋丰楚元与格林美新能源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 15 万吨/年磷酸铁
项目,可以充分发挥各自在“磷化工资源—磷酸铁锂材料制造”产业链上的优势,聚合
资本力量开发“磷资源—磷酸铁—磷酸铁锂”新能源材料产业链,引领锂电材料产业的
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合作产业链核心化。不仅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磷化工行业的龙头
优势丰富磷化工产业链的产品布局,抓住新能源市场发展机遇,满足国内外对新能源材
料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可以扩大公司在磷化工产业链的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巩
固公司在磷化工行业的领先优势,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
力因素影响;
素影响,可能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工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公司对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生产经营
成本提高,未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收益水平。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
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一)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关于 15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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