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 创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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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创耀科技                                   股票代码:688259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riductor Technology(Suzhou) Inc.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1355 号国际科技园 1 期 133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耀科技”、“发行人”、
“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
的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
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或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
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0000 万股,其
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698.4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 21.230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处行业属于“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I65)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61.11 倍。公司本次发
行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 66.6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83.65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I65)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
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6 月。
(一)公司接入网业务领域存在业务结构波动风险,且存在公司 A
终止与公司接入网领域的合作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接入网芯片与解决方案业务由接入网芯片、接入网设备和接入网技术
开发服务三部分构成,三部分业务均源自公司在接入网芯片和网关平台性技术
的积累。报告期内,受市场需求、市场拓展情况以及技术开发服务项目验收周
期的影响,公司接入网芯片与解决方案业务结构存在一定变动,从以接入网芯
片业务为主,转变为以接入网设备和接入网技术开发服务为主,2018 年接入网
芯片业务占接入网芯片与解决方案总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70.64%,2019 年、
芯片与解决方案总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6.92%、86.58%和 60.12%。未来,
受接入网芯片、终端设备和接入网技术开发服务的市场需求、市场拓展以及技
术开发服务项目验收周期等综合因素影响,接入网领域的业务结构存在波动风
险。
   公司与公司 A 在接入网领域存在芯片合作研发和技术授权采购等合作。公
司与公司 A 基于双方各自的技术优势,合作研发接入网终端芯片,其中公司主
要负责数字前端设计,公司 A 主要负责模拟前端设计及 SoC 平台整合。根据双
方合同约定,共同开发产生的全部开发成果芯片及其知识产权,公司负责开发
的 DFE 的知识产权均归双方共有,公司 A 及其关联方有权免费实施或委托第三
方实施公司的背景知识产权;公司同意将公司品牌免费授权给公司 A 使用;
品牌供应,公司向公司 A 采购第三代芯片成品,2021 年公司自行完成了
VSPM340 和 VSPM350 芯片的重新流片,不再向公司 A 采购。双方合作研发的
VSPM350 芯片于 2020 年量产并实现营业收入 5.33 万元,2021 年 1-6 月,公司
实现 VSPM350 芯片(含晶圆)销售收入 329.95 万元,根据该芯片合作协议,
公司 A 有权经书面通知公司后随时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
售、提供该协议芯片给任何第三方。此外,公司接入网网络终端设备设备研发
过程中向公司 A 采购了关于网页、按键设置等客户定制化软件技术授权。公司
A 是全球领先的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商,因近些年美国政府采取“实体清单”、“净
化网络计划”等多种措施打压中国的通信及互联网等相关企业,相关打压政策将
对公司 A 产生不利或者潜在不利影响,若未来公司 A 因战略调整等因素终止与
公司在接入网领域的合作,将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芯片版图设计业务对公司 A 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
   在芯片版图设计领域,公司芯片版图设计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公司 A。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向公司 A 提供芯片版图设计服务
占 公 司 芯 片 版 图 设 计 服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00.00%、99.56%、95.79%和
司在芯片版图设计领域的合作,将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业务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市
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市场竞争风险主要来自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与解决方案业务领域。
公司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与解决方案业务主要面向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
HPLC 芯片方案提供商,目前智芯微与海思半导体占据了 HPLC 芯片方案主要
市场份额,其余各家份额相对较小,竞争较为激烈。根据环球表计,2018 年、
半导体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10.40%、9.69%和 12.21%,而公司支持的客户 HPLC
芯片方案分别在国家电网占据了 6.27%、6.58%和 8.31%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
较智芯微仍有较大差距。
   若公司不能正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
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以及在电网用电信息采集领域竞争出现加剧的情形下未能
及时拓展新的客户,则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可能受到不利
影响。
(四)公司与中广互联合作过程中存在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及经营
模式变化,以及接入网网络芯片销售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基于公司接入网技术的持续积累和下游市场需求的驱动,2020 年下半年起,
公司接入网业务领域新增中广互联、深圳达新和西安磊业等客户。其中公司向
中广互联提供接入网相关的技术许可服务,向深圳达新和西安磊业销售接入网
晶圆,深圳达新和西安磊业系中广互联指定客户,其向公司采购后销售给下游
通信设备厂商,为公司经销客户。2020 年,公司实现向中广互联的销售收入
收入分别为 5,000.00 万元、3,717.77 万元及 423.07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向中广互联、深圳达新及西安磊业的在手订单金额分别为 11,723.74 万
元、46,074.18 万元及 22,863.19 万元,在手订单金额较大。
   未来,随着公司接入网芯片产品的逐步量产并向中广互联及其指定客户出
货量的增加,以及与中广互联技术授权项目的陆续验收,公司向中广互联及其
指定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可能大幅提高,并带动公司接入
网业务板块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的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业务结构和客
户结构变化的风险。此外,根据公司与中广互联签订的《芯片技术使用授权合
同》约定,公司将以成本价乘以 1.05 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向中广互联或其指定客
户销售芯片或晶圆,因此,随着销量的增加,公司接入网网络芯片销售的整体
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如未来中广互联及其指定客户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或向公司的采购需求发
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部分国家通过贸易保护的手段,试图制约中
国包括半导体行业在内的相关产业的发展。国际局势瞬息万变,并且半导体行
业作为全球专业化分工的行业,境外企业在半导体 IP、EDA 工具、半导体材料
及设备等环节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一旦因国际贸易摩擦导致公司业务受限、
供应商无法供货或者客户采购受到约束,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主要来自接入网网络芯片与终端设备销售业务,
境外直销客户及经销商主要分布在英国、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各地
区销售情况变动主要系下游接入网网络设备制造商竞争格局导致,贸易摩擦未
对公司销售收入构成影响。但未来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
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公司自行组织流片及量产导致前期投入及预付款项增加,生
产模式的改变将使公司存在因研发投入增加而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公司 A 合作研发的芯片由公司 A 组织生产,公司向其采
购芯片成品。2020 年以来,公司开始自行组织 VSPM340 和 VSPM350 芯片的流
片及量产,公司在研的 WiFi 芯片及局端芯片等目前也陆续开始流片及量产,使
得公司研发采购 IP 金额和流片费用增加,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接入网
业务因芯片自行开始流片而实际支付的 IP 采购款累计为 4,084.38 万元,实际支
付的流片费用为 12,052.21 万元,从而导致公司研发的前期投入大幅上升。同时,
在当前行业产能紧张的背景下,公司为锁定产能,向晶圆厂商预付的晶圆款项
大幅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上海灏谷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和
中芯国际预付的晶圆款为 10,081.17 万元,使公司预付账款远高于 2019 年末的
年 6 月 30 日进一步增加至 31,699.76 万元。
   公司自行组织流片及量产导致前期投入和预付款项增加,进而造成研发费
用增长,如未来公司收入增长不能覆盖研发费用的增长,公司将存在经营业绩
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654
号)《关于同意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同意注册。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7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8,000.00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 1,698.4450 万股将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
简称为“创耀科技”,证券代码为“68825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创耀科技,扩位简称:创耀通信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25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98.445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301.555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1.9329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创睿盈、YAOLONG TAN、
谭显高、重庆空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创莘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在职员工王万里、杨凯等 48 人及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离职员工姚刚、王中文等 8 人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 80.0000 万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创耀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 141.9329 万股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2)网下发
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参与
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5,342 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
的账户数量为 535 个。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
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96,221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30%,占扣除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4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6.60 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 53.28 亿元。
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4,270.10 万
元 、6,369.03 万 元 ,2019 年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6,532.58 万 元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一)条:预
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riductor Technology(Suzhou) Inc.
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YAOLONG TAN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
             研发、设计通信高端芯片,通信设备及相关软件,销售本公司所
             研发设计的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从事本公司所研发设计产品的
经营范围
             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及其相关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专注于通信核心芯片
             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业务,并提供应用解决方案与技术支持服
             务。公司致力于结合市场需求,将持续积累的物理层通信算法及
             软件、模拟电路设计、数模混合大规模 SoC 芯片设计和版图设
主营业务
             计等平台性技术应用在不同业务领域,发展了通信芯片与解决方
             案业务、芯片版图设计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其中,通信芯片与
             解决方案业务具体包括接入网网络通信领域、电力线载波通信领
             域的应用。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2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1355 号国际科技园 1 期 133 单元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1355 号国际科技园 1 期 133 单元
邮政编码         215021
电话           0512-62559288
传真           0512-62887395-2000
互联网网址        www.triductor.com
电子信箱         ir@triductor.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投资部
关系的部门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谭玉香
电话号码         0512-62559288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创睿盈持有公司 2,211.1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6.85%,
系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重庆创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创智盈投资管理有
      公司名称
                  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071026021K
      成立时间        2013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        968.40 万元
      注册地址        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二段 2 号
    法定代表人         YAOLONG TAN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YAOLONG TAN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创睿盈
盈间接持有公司 14.80%的股份,控制公司 27.64%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
   YAOLONG TAN,男,1972 年出生,美国国籍,拥有中国居留权,西安交
通大学学士,中国科学院硕士,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博士。1998 年 6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美国洛克威尔科研中心(Rockwell Science Center)研究员,2000 年
任 ElectriPHY 半导体公司技术总监,2006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YAOLONG TAN 直接持有创睿盈 51.56%的股权,通过重庆空青和重庆创莘锐间接持
有创睿盈 1.84%的股权,因此,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创睿盈 53.40%的股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提名方            本届任职期间
      YAOLONG
        TAN
                   董事、数字 IC 设计
                    部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提名方         本届任职期间
                职工代表监事、DSP 软
                   件部负责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本届任职期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创睿盈、舟山半夏的权益,间接持有发
行人发行后的股份比例、限售期等具体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发行人      间接持股数         限售期
股东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持股主体
                                      股份的比例(%)     量(万股)         (月)
YAOLONG    董事长、总经理、
                           创睿盈             14.80    1,184.2519         36
  TAN       核心技术人员
           YAOLONG TAN 的
 谭显高                       舟山半夏             0.87       69.6316         36
                父亲
           董事、副总经理、
 王万里                       创睿盈              1.38      110.1030         36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杨凯                     创睿盈              1.38      110.1030         36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数字 IC 设计
 赵家兴       部主要负责人、核        创睿盈              0.66       53.1335         36
             心技术人员
 薛世春       监事、DSP 软件部      创睿盈              0.35       27.8309         36
                               间接持有发行人      间接持股数       限售期
股东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持股主体
                               股份的比例(%)     量(万股)       (月)
         负责人、核心技术
            人员
    张鑫     副总经理     创睿盈              0.36     29.1655     36
谭玉香       董事会秘书     创睿盈              0.69     55.4079     36
纪丽丽        财务总监     创睿盈              0.40     31.9167     36
         首席技术官、核心
瞿俊杰                 创睿盈              0.73     58.1091     36
           技术人员
注:1、根据长洪投资出具的《关于对李远星持有长洪投资合伙人份额的说明》:发行人监
事李远星持有的长洪投资 2 万元合伙人份额,系通过长洪投资投资于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李远星并未通过长洪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富诚海富通创耀科技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
划”)持有本公司股份,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
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
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发行人设立了创睿盈、重庆空青、重庆创莘锐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重庆空
青、重庆创莘锐通过创睿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庆空青
  重庆空青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
行事务合伙人为 YAOLONG TAN。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重庆空青的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权益比例(注)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权益比例(注)
                合计                    100.00%
注:权益比例是指合伙企业利润及其所持财产权益的分配比例。
  (二)重庆创莘锐
  重庆创莘锐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二段 2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YAOLONG TAN。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重庆创莘锐的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权益比例(注)
                      合计                                          100.00%
注:权益比例是指合伙企业利润及其所持财产权益的分配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重庆空青持有创睿盈 45.21%股权,重庆创莘锐
持有创睿盈 3.23%股权,创睿盈持有发行人 22,111,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发行 2,000.00 万股新股,
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比例        持股数           比例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创睿盈           2,211.1200   36.8520    2,211.1200   27.6390 36 个月
    宁波凯风              1,132.0560   18.8676    1,132.0560   14.1507 12 个月
     中新创投 SS        474.3540    7.9059        474.3540    5.9294 12 个月
     长江资本           331.9860    5.5331        331.9860    4.1498 12 个月
     美圣投资           291.9600    4.8660        291.9600    3.6495 12 个月
     敏玥投资           261.4680    4.3578        261.4680    3.2684 12 个月
     中以英飞           259.5240    4.3254        259.5240    3.2441 12 个月
     惠毅投资           227.7300    3.7955        227.7300    2.8466 12 个月
     江宁创投 SS        162.6780    2.7113        162.6780    2.0335 12 个月
     晟唐创投           162.6780    2.7113        162.6780    2.0335 12 个月
     舟山半夏           129.7620    2.1627        129.7620    1.6220 12 个月
     英飞投资           103.8060    1.7301        103.8060    1.2976 12 个月
     古玉资本            81.3360    1.3556         81.3360    1.0167 12 个月
     疌泉景世丰           70.5840    1.1764         70.5840    0.8823 12 个月
      杨景婷            51.9060    0.8651         51.9060    0.6488 12 个月
     鼎璋智能            33.2220    0.5537         33.2220    0.4153 12 个月
     长洪投资            13.8300    0.2305         13.8300    0.1729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
                           -         -         80.0000    1.0000 24 个月
     司
富诚海富通创耀科技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         -        141.9329    1.7742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79.6221    0.9953   6 个月
       小计         6,000.0000 100.0000       6,301.5550   78.7694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698.4450   21.2306    -
       小计                  -         -      1,698.4450   21.2306    -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8,000.0000 100.0000     -
注:股东名称后 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股东谭
显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 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创耀科技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
                    数占本
                获配股                              新股配售
序 投资者               次发行            获配金额                                      限售期
           类型   数(万                              经纪佣金 合计(元)
号 名称                数量的            (元)                                       (月)
                 股)                              (元)
                     比例
                    (%)
  海通创
      保荐机构
  新证券
  投资有
      司跟投
  限公司
      发行人高
  创耀科 级管理人
  技专项 员与核心
  资管计 员工专项
   划  资产管理
       计划
      合计        221.9329   11.10 147,807,311.40 472,636.56 148,279,947.96           -
(二)参与规模
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本次发行规模 13.32 亿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海通创
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00%,即 80.0000
万股。
行股份数量的 7.10%,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富诚海富通创耀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2)设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
     (3)募集资金规模:9,500.00 万元
     (4)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7)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共 16 人参与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所在公司、职务、实际
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
                                      资管计划份额的
序号     姓名   所在公司      职务         金额(万                员工类别
                                        持有比例
                                  元)
     YAOLONG        董事长、总经                         高级管理人
       TAN             理                             员
                    董事、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
                       理                             员
                    董事、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
                       理                             员
                    监事、DSP 软
                    件部门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系统硬件部经
                      理
                               实际缴款
                                    资管计划份额的
序号    姓名    所在公司     职务        金额(万                 员工类别
                                      持有比例
                                元)
                   车载网关产品
                     线总监
                   测试支持部经
                       理
                   董事、数字 IC
                      责人
                   生产运营部经
                       理
                   技术合作部经
                     理
                   技术合作部经
                     理
            合计                 9,5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
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注 3:珠海创络:创络(珠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芯誊:芯誊(上海)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珠海创络和上海芯誊为创耀科技全资子公司。
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创耀科技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20,000,000 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
转让)
 (二)发行价格:66.6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8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33,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21,964.51 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第 0008 号《验资
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2 年 1 月 7 日止,创耀科技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2,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199,645,063.27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8,800.00
会计师费用                                            1,254.43
律师费用                                              572.0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9.43
发行手续费用                                             99.56
发行费用总额                                          11,235.49
注: 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前次披露的招
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用为 69.06 万元,差异系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30.50 万元,除上述调整外,发行费
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十)募集资金净额:121,964.51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2,381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0,000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219,329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11.1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902,171 股,其中网下投
资者缴款认购 10,902,171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6,635 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69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招股意向书中“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对应章节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7-9 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1]7515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
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之“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
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对应章节的内容,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订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1 年度营
业收入区间为 59,000 万元至 66,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181.59%至 215.00%;预
计可实现净利润区间为 7,350 万元至 8,3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8.24%至 22.24%,
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6,800 万元至 7,750
万元,同比增长约 6.77%至 21.68%。
  上述 2021 年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全称          公司全称           募集资金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公司苏州分行        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苏州分行         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苏州分行         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苏州分行         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及其内容无异常。
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杜娟、章熙康
  联系人:杜娟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创耀(苏州)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杜娟、章熙康
  杜娟女士: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为保
荐代表人,拥有清华大学理学硕士学位。杜娟女士具有 12 年的承销保荐从业经
验,曾担任美瑞新材 IPO 项目、上海农商行 IPO 项目、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项
目、大东方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参与了美瑞新材 IPO、
炬华科技 IPO、上海农商行 IPO、奇瑞汽车金融 IPO、大通燃气非公开发行、大
东方非公开发行、民生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配股和建设银行配股等项目。
  章熙康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为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南京大学数学博士后。章熙康先生于 2001 年加入海
通证券,曾担任海兰信 IPO 项目、国电清新 IPO 项目、利达光电 IPO 项目及上
海电力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担任积成电子、中原特钢、中化岩土等多
个 IPO 项目的负责人,并曾参与多个项目的改制、首发、再融资及并购工作;
曾任质量控制部负责人 6 年,多年来主管各项目发行上市业务的质量控制环节
的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
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本公司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持有的股
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
问题有新的规定,本公司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公司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
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报酬和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
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
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相应调整。
  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数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前述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
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
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
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
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创莘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
伙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减持
发行人股份。
  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
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伙企业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合伙
企业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
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合伙企业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合伙
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
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报酬和本合伙企业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合
伙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
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
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
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前述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
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本承诺。
  (3)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
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
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
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
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
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
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
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公司/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
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
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公司/合伙企业
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公司/合伙企业违反上
述承诺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
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支付
的报酬和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公司/合伙企业不得转
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
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
体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为“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公司及本预案中规定的其他主体应依照本预案
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
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
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
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
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①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
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
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
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
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2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①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
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
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严格履行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
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
(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未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
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并自收到
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
额的 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
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
  ①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 36 个月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未达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10%),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按上年度
薪酬(税后)总和的 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
偿。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40%。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
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
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
极研发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
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
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
司综合竞争优势。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
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
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
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
润做出保证。
报的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
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承诺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承诺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
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郑重作出
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
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
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郑重
作出如下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公司将对符合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本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主体及一致行动人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就利润分配政策郑重作出
如下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
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本人/公司承诺《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公司承诺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公司将确保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创睿盈、实际控制人 YAOLONG TAN 承诺: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
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
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
与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
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
方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式增加与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资产或业务,公司有
优先购买该等资产或业务的权利;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出售
或转让任何与公司产品或业务相关的任何资产、权益或业务时,公司有优先购
买该等资产、业务的权利。
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公司保证在相关资产、业务出售和技术转让时
给予公司的条件不亚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利用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
中相同的义务。
自本函生效至本人/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的任何时候,本人/
公司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及保证
义务的,本人/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消除由此造成公司的
不利影响,并对造成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公司履行本函之承诺及保证义
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公司及所投资或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
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
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创耀科技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决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中小
股东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
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造成损失,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资或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
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
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
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
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控股股东创睿盈及
实际控制人 YAOLONG TAN 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
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①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
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
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
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
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
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
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①因未能履
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
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公司自愿作
出,本公司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公
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人自愿作出,
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
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人自愿作出,
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
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承诺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
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
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①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①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
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
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①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①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4)本承诺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
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其他承诺
补偿的兜底承诺
 鉴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现就发行人境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因境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导致相关激励对象与发行人发生纠纷
或产生诉讼、仲裁事宜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罚金或其他经济
损失。
底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YAOLONG TAN 承诺:
 若发行人因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存在的转贷情形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或因此
受到监管机构的任何处罚,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
费用、相关罚金或其他经济损失。
 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在本次提交首发申请前依
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及解除过程,前述股
权代持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
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
形;(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六)若本公
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
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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