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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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龙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保荐机构对苏州龙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会许可[2018]2060 号)核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
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735,000 股,并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公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的 总 股 本 为 118,938,000 股 , 其 中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涉及 81
名股东,共计 89,203,000 股。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
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
调整。
关乐、王建新、潘正良、黄素祥、徐志刚(已离任)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在
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徐宏、陆惠斌、陈英武、惠德忠、包连英、刘元芳、宋拥军、曹伟、袁亚琪、丁
丽华、张新洪、宋少丰、蔡永生、范勇、王建华、张洪保、陆建南、郁建良、陆
建忠、陆云、黄利彬、赵卫星、李清华、陶振丰、钱江东、席文亚、席建华、徐
小夏、徐红星、葛建军、钱建栋、史永娟、惠珍、刘虎易、黄向阳、许经毅、顾
顶飞、马洪新、曹丰、俞峰、常红、顾健亚、刘强、姚建明、黄静芬、黄雅彬、
王洪英、周凌、卢晓瑜、瞿卫华、陆志贤、席颂开、许晓英、惠能、瞿新立、石
兵、陈亚琴、王建英、蒋勰、王芳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如本方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如本方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本方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方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
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
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
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
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
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
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本人将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
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或安排,不存在
未履行相关承诺或安排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89,203,000 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 75.00%。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数量     总股本比例      (单位:股)   数量
     张家港市
     有限公司
     合计       89,203,000   74.9996%            89,203,000           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89,203,000 -89,203,000        0
无限售条件的A 股                             29,735,000    89,203,000 118,938,000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9,735,000    89,203,000 118,938,000
              股份总额                    118,938,000        0     118,938,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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