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泰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作出事前认
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定
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
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未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生
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
了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调整产品结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产品结构事项,是在原投资概算范围内,通过
调整不同价值量的产品结构,有效提高募集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没有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苏 灵) (易 铭) (田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