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聚合顺”)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与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鲁化”)及兖矿煤化
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供销”)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后,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与兖矿鲁化、煤化供销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将超过公司 2020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5%,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定价,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婷婷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