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补选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林志伟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提名林志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和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稳健
发展。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并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