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 莱克电气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更新版)

证券之星 2022-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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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制订《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
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将实行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
这一基本原则,未来三年(2022-2024年),若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
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
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
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根据公
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制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八、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九、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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