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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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经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
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
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网站公开披露以上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 由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
  第三十一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管理办法
,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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