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条件和资格。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
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
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
司市场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四) 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最近五个
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
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公司董事会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制定的股东分红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对投资者的稳定、合
理回报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六)关于制订《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和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同意将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正文 ,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 立 董事签字 :
硼
顾建平 周 中胜
⒛ 22年 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