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宏达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678 号)核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1,739,845 股,发行价 85.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额人民币 993,662,483.1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全部到账,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众会字(2021)第 08854 号)。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在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投 实际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入金额 金金额
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400.00 18,000.00 18,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19,366.25
合计 105,100.00 100,000.00 99,366.25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募集资金
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之前,公司可能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
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人民币 19,868.33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株洲
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2)
第 00017 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披露日
募集资金承 实际投入募 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已
诺投资金额 集资金金额 额
投入金额
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400.00 18,000.00 18,000.00 5,275.76 5,275.76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19,366.25 - -
合计 105,100.00 100,000.00 99,366.25 19,868.33 19,868.33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为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
募投项目。现公司拟使用 19,868.33 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交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 19,868.33 万元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没有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用 19,868.33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2)第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反映了宏达电子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宏达电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磊 尹伊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