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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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103 号
致: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金开新能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金开新能的委托,
担任金开新能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金
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中的简称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
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前六个月到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即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的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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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
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
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金开新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核
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与本次交易的 交易时间 累计卖出股 账户余额
姓名或名称 累计买入股数(股)
关系 区间 数(股) (股)
中信建投证券股 2021.09.08-
独立财务顾问 12,800 12,800 0
份有限公司 2021.09.09
国开新能源财
黄敏 务管理部副部 1,900 10,000 1,900
长
国开新能源投 2021.07.06-
周政委 3,900 3,900 0
资发展部部长 2021.09.01
上市公司总经
杨光玉 理、董事尤明 20,000 12,000 40,000
杨的母亲
国开新能源财
刘彬 务管理部白旭 34,700 34,700 0
霞的配偶
白万友 白旭霞的父亲 2,400 2,400 0
国开新能源资
陈晓倩 本部副部长何 73,600 43,300 30,300
佳的配偶
汤雪洁 何佳的母亲 9,000 9,000 0
财务顾问主办 2021.06.22-
孟寒松 5,000 5,000 0
人孟婧的父亲 2021.06.23
(二)相关主体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在金开新能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
前本机构并不知悉该事项,本机构买卖金开新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金开新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投资行为,与
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金开新能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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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机构不以直接或
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金开新能股票。”
根据黄敏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就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本人对金开新能已公
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金开新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进行金开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开新能造成的
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根据周政委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就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本人对金开新能已
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金开新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进行金开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目前,本人已卖出所持有的金开新
能股票,已不再持有金开新能股票。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开新能造成的直接、
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针对杨光玉的前述交易,杨光玉出具说明如下:“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本人
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尤明杨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
易前后尤明杨先生亦未告知本人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也未就买卖
股票事项征询尤明杨先生意见,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本人个人操作,不存在
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人己深刻
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
对杨光玉的前述交易,尤明杨出具说明如下:“本人尤明杨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在此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及亲属承
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本次短线交易中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全部收回,且杨光玉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卖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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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白旭霞、何佳、孟婧分别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
承诺函》,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本人近亲属在买卖金开新能股
票时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谈判或决策,也不知晓本次交易的任何事项,上述买卖行
为系基于其对金开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金开新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
出的经济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金开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
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
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开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
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
自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金开新能股票的情形;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
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