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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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005 号
致: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省建
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建投 ”
或 “公司 ”
)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浙江建投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建投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建投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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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下午 3: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
文三西路 52 号浙江建投大厦 18 楼会议室。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6 日 9:15 至 2022 年 1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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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8 人,合计持有股份 907,474,0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921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合计持有股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合计持有股份 363,401,95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3.606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其中,议案 2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为 907,474,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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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为 907,474,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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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2H0005 号《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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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