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股东、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
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也已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团队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预计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武 滨 李文明 胡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