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债券代码:163577 债券简称:20 南瑞 01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 月 5 日
? 首次授予数量:3942.06 万股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的公告》。激励计划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批复。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公
司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监事会对上
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并公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
查报告》。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
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 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2)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完成说明
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39%,高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13%的目标值,且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7.66%;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因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小红女士,在本次授予日2022年1月5日前六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王
小红女士限制性股票6.08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王小红女
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王小红女士暂缓授予外,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22年1月5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129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942.06万股,授予价格为
人民币21.04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
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除暂缓授予王小红女士 6.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情况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96个月。
(2)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制性股票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四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
限售的比例分别为1/4、1/4、1/4、1/4,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相应考核年度
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7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8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所示:
授予数量 占首次授予 占股本比
姓名 职位 本次授予情况
(万股) 总量比例 例
陈松林 董事 6.60 0.17% 0.0012% 全部授予
方飞龙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5.16 0.13% 0.0009% 全部授予
李厚俊 副总经理 5.10 0.13% 0.0009% 全部授予
王小红 总工程师 6.08 0.15% 0.0011% 暂缓授予
犹锋 副总经理 6.31 0.16% 0.0011% 全部授予
杨华飞 副总经理 5.64 0.14% 0.0010% 全部授予
下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734.27 18.60% 0.1324% 全部授予
核心骨干 3178.98 80.52% 0.5733% 全部授予
合计 3948.14 100.00% 0.7120% ——
注: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
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授予日 2022 年 1 月 5 日前六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对王小
红女士 6.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99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94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暂缓授予王小红女士 6.08 万
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
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王小红女士在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生卖
出公司股份行为外,其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形,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6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5 日,
首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37.64 元/股。经测算,首次授予的 3942.06 万股限制
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为 65,438.20 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
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如下:国电南瑞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日的确定等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批准和授权;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的确定等首次授予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实施的法律障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
国电南瑞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及首次授予数量的确定均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