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一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18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剑桥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
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剑桥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剑桥科技全体
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剑桥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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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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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剑桥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易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需满足的条件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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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剑桥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
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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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剑桥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
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2.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222.0566 万股的 1.4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742.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222.0566 万股的 6.9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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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
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作为应付股利
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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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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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52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6.52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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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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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考核会计年度 2021 年 2022 年
预设净利润目标值(A) 6,500.00 10,500.00
预设净利润门槛值(B) 4,875.00 7,875.00
各考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X) 公司考核系数(K)
当 X≥A 100%
当 A>X≥B (X/A)×100%
当 X<B 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门槛值,
则激励对象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反之,若公司对应考核年度
的业绩水平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门槛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当期不满足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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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
“B+”、
“B”、
“B-”、
“C”、
“D”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评价系数(M)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或 B+ B B- C或D
个人评价系数(M) 100% 75% 5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
=各期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考核系数(K)×个人评价系数(M)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信息通信领域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成为国际 ICT 行业合作研
发和智能生产平台,坚持先进研发和智能制造双引擎驱动成长,坚持在工程技术、
效率驱动两个层面的创新。自成立以来,公司以先进研发和智能制造平台为基础,
不断把握市场变化和新机遇,开发掌握新技术、拓展新领域,从而促使产品线不
断丰富升级。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以工业 4.0 为目标,对生产流程不断精益
优化,自主研发生产信息化系统,加快生产自动化的研究和导入,加大基于工业
公司已基本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智能制造平台,公司产品已广泛应用到世界各国
主流通信运营商的网络。受下游电信运营商设备投资周期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影
响,通信设备制造业整体利润水平呈周期性的变化,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以
及新产品、新技术的导入,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向好。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A 档为:2021 年、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500.00 万元、10,500.00 万元;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B 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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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
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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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
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 2021 年
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 日 报》上进行了披露。
二、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cigtech.com 刊登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
三、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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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
人数由 178 人调整为 17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2.80 万股调整为 356.90
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2 年 1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17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56.90 万
股,授予价格为 6.5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调整 2021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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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1 月 5 日
(二)授予数量:356.90 万股
(三)授予人数:170 人
(四)授予价格:6.52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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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授予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权益数量的比
额比例
股) 例
董事、副总经理、董
谢冲 3.80 1.06% 0.02%
事会秘书
王志波 董事、首席运营官 3.80 1.06% 0.02%
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共 168 人)
合计 356.90 100.00% 1.4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
条件、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对
象人数由 178 人调整为 17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2.80 万股调整为 356.9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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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本激励计划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1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6.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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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剑桥科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剑桥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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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
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