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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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聚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若该事项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批露的信息,原则上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形成书面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存在特殊情形时,可直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
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
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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