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本持股计划”)
的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
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斯
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个人利益的一致,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而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
计划的参与人数合计不超过 120 人,合计认购不超过 1376.04 万份。参与本计划
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8 人,分别为:王引、农渊、JINXIU SHAN(单
金秀)、赵岚、汪玮、吴晓燕、魏徵然、钱蕾,合计认购不超过 345 万份。除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参加本计划的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合计不超
过 112 人,合计认购不超过 1031.04 万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对象可以按照依法合
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普通股总股本的 0.47%。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截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
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共计
形式过户至“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 3 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
券账户中。
形式过户至“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
券账户中。
截至目前,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共计 2,752,080 股,回购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7%。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
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转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376.04 万元,员工持股计划不超过
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包括:
第七条 参与对象认购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
计划的参与人数合计不超过 120 人,包含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员工。本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376.04 万元,
最终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四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行为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第十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或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
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持股计划有权公平参与认购。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
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持股
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每份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表决权;
本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均
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
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案;
户;
职权。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1)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
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办法》
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选举产生,对全体持有人负责。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
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2)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
权利;
(5)拟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或发
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6)代表全体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根据管理办法对持股计划的财产进行处置;
(9)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1)负责主持持有人会议;
(2)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委员会应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持有人存在利
益冲突,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
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决议记录和会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
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1)持有人主动辞职、擅自离职或单方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
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管理委员会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对持有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进行如下处置:
(1)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
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管理委员
会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遇到锁定期、敏感期、市场因素等无法买卖股票、无
法提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情形,则相应顺延)强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份额对应比例的斯莱克股票卖出,提取对应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向该持有
人划付款项,划付金额等于提取金额扣除借款及利息、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原始
自筹出资金额二者孰低者。提取金额扣除借款及利息、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高于划
付金额的,超出部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
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
(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已全部变现时,
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
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
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
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费用由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税费
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其他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
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持股计划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