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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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
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两个解除限售期(即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
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更有效的将公司利益、
股东利益、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并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及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即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两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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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红艳 刘灿辉
张 喻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