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1-180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0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
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拟由公司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第
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拟由公司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及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注销股票期权共计387,975份,拟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66,275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
容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
象可在未来 36 个月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有效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18 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9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
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年授出,其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股份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 40%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9年授出,其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股份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
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的行权条件/解锁条件。
行权期/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0%
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00%
①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0%
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00%
②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00%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2017年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数
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
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
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明》。
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
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
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
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
见。
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290,220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因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于2019年6月21
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的注销,于2019年6月24日完成
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的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
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完成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
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完成其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9,980份的注销,于2019年9月3日完成其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的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鉴
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合计为124,380股,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7月12日上市流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在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132,825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10元/份调整为55.64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52 元/份调整为 57.0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5),鉴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上市流通。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合计为93,285,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鉴于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注销
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份,同时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上述期权注销已于2020年9月4日办
理完毕。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截至公司
之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均未
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注销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290,220份。该事项已于2020年9
月9日办理完成。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鉴
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合计为93,285股,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
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截止2021年4月30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
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以2017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净利润指标
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公司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为210,526,578.98元,较2017年增长118.88%,未达到150%。因此,公司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售
期满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P0为调整前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拟由公司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数
量为109,350股,回购价格为27.31元/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
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拟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股票数量为56,925股,回购价格为28.30元/股。公司拟回购注销其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6,275股,合计金额为4,597,326元。
(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1)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7年公
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
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净利润为96,182,965.84元,2020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净利润为210,526,578.98
元,较2017年增长118.88%,未达到150%。因此,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拟注销未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2)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期权数量为255,150股,预留部分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期权数量为132,825股,故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87,975股。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3,327,533 31.02% -166,275 43,161,258 30.93%
高管锁定股 23,907,554 17.11% 0 23,907,554 17.13%
首发后限售股 19,253,704 13.78% 0 19,253,704 13.8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66,275 0.12% -166,275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6,367,036 68.98% 0 96,367,036 69.07%
三、股份总数 139,694,569 100.00% -166,275 139,528,294 100.00%
以上数值保留 2 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
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本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第二个行权/解
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对应的股票期
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
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
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
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等。
八、 备查文件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