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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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待股东大会审批)
  为保证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
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
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
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
后,国资委批准(按国资委规定不需要其批准的除外),报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
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事会决议、《激励计划》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
会意见、《考核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
表》等;
资委规定不需要其批准的除外);
后,公司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如有);
知时,公告法律意见书,同时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股东大会
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划规定的授出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
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公司根据《激
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董事会确认的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
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禁售及公告
等相关程序;
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
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
将自动转入预留权益;若上述股份转入预留权益后,预留权
益超出本次激励权益数量的 20%,则超出部分自动作废。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
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除限售申请书》,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
请;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其持
有的该批次限制性股票;
结算事宜;
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计划的实施程序,如
果未来相关国资管理机关的政策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后,可予以相应的修改。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
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
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
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
形: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形。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
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
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
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
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公告时,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
除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
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
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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