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 08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4,171.00 万股,约占公司总
股本 183,885.72 万股的 2.27%。其中首次授予 3,741.00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
的 89.69%,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4%;预留 430.00 万股,占
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10.31%,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中文名称: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GUANGDONG GUANHAO HIGH-TECH CO.LTD
法定代表人 谢先龙
股票代码 600433
股票简称 冠豪高新
注册资本 183,885.7176 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3-06-19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617803532R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等商品及技术的进
口;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按[2000]粤外经贸登字第002号文经营);
生产、销售热敏传真纸及其原纸、无碳复写纸及其原纸、微胶囊、电
脑打印纸、商业表格纸、科学仪器记录纸、小卷传真纸、感应纸、彩
经营范围 色喷墨打印纸、特种防伪纸及从事商业表格印刷业务;研发、生产、
销售:不干胶材料、离型纸及其综合应用服务;加工纸制造、销售;
非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及销售;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
品)、油页岩矿、粘土及其他土砂石;生产、销售蒸汽。(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 2018 年-2020 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2,439,745,327.88 2,594,768,713.06 2,550,155,230.5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8,547,373.42 170,325,142.70 109,215,647.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805,224,439.68 2,665,883,601.50 2,627,383,818.57
总资产 3,830,306,459.27 3,940,970,190.50 3,970,775,069.07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3 0.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3 0.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53 6.40 4.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激励计划实施的目的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文件,制定本计划。
(一)公司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制;
及核心人才,增强公司活力;
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公司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
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4,171.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
本 183,885.72 万股的 2.27%。其中首次授予 3,741.00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计划授予总量的 10.31%,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不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或者依本
计划的规定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下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范围包括:
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5人。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且不得
重复授予本计划参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
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若预留部分涉及关联人士,届时公司将遵守
一切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股东批准等规定(如需
要)。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个人授予数量 个人授予数量占授 个人授予数量占总
姓名 职务
(万股) 予总量比例 股本比例
谢先龙 董事长 80 1.92% 0.04%
李飞 董事、总经理 80 1.92% 0.04%
张虹 董事 50 1.20% 0.03%
禚昊 副总经理 50 1.20% 0.03%
刘立新 副总经理 50 1.20% 0.03%
梁珉 财务负责人 50 1.20% 0.03%
丁国强 董事会秘书 50 1.20% 0.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7 人)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合计(298 人)
预留 430 10.31% 0.23%
总计(305 人) 4,171 100.00% 2.27%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
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
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审核。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2.77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均价之一的 50%。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
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应为交易日。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
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限售,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3%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3%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34%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因解除限售而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如下: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
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公开并
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
制性股票。
(二)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除限售安排进行解除
限售。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
以下条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如期解除限售:
业绩指标 第一批解除限售期 第二批解除限售期 第三批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净资产收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 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
益率 不低于 7.1%,且不低于 不低于 7.8%,且不低于 不低于 8.5%,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净利润增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的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的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的
长率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
位值 位值 位值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经济增加 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 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 2024 年)经济增加值改
值改善值 善值为正,且达到集团下 善值为正,且达到集团下 善值为正,且达到集团下
(ΔEVA) 达指标分解至公司的考 达指标分解至公司的考 达指标分解至公司的考
核要求 核要求 核要求
注:1.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
事项所引起的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净资产变动额。
下同。
业样本将予以剔除。
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公司从证监会“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及申银万国“轻工制造-造纸-造纸”行
业中选取 16 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近和具有可比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本计划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进行考核,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系数
优秀、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个人当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评结
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激励对象考评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的,个人当期获授额度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100%;考评结果为合格,个人
当期获授额度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80%;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可解除限售。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配股比
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派息额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
配股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本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
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本计划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行自查。
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计划的通知一并公告。
集委托投票权。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
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予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缴款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
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
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不得进行授予。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未达到本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
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已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除限售,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税及其他税费;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并根据本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之约定,公司有权按
照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条件回购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在
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登记结算事宜。
章程》和本计划规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债务;
税及其他税费;
理限制性股票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事宜;
章程》和本计划规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不计利息)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时终止实施本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
提出终止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追讨其已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
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
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
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
内实际任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
括各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计算利息)回购。
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予解除限售,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
回购。
或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合格导致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无
法解除限售的,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或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
回购。
(2)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
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不计利息)的孰低值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进行处理;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讨其已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本计划未列明之情形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十三、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的本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办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未通过本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
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性股票的支付成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授予价格,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支付成本
暂按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2021 年 10 月 13 日)股价进行测算为 2.27 元。
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该
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确认。
(二)预计本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首次授予的 3,741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测算日预估总费用
为 8,492.07 万元,假设 2022 年 1 月授予,则每年摊销金额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合计
摊销成本 3057.15 3057.15 1655.95 721.83 8,492.07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
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订稿)》
(修订稿)》
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